Month: 20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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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7-02-15 17:48
【安全駕駛工時規範應一致!!】 為了解決國內客運司機疲勞駕駛問題,
監察院於99年分別糾正勞委會及交通部,
要求行政機關應訂定客運業司機合理駕駛時間,
交通部新增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2條條文,
規範運輸業者應合理調度駕駛人工作時間,以強化大客車行車安全。 勞動基準法則規定工作時間(含加班時間)一天不得超過12小時,… 更多
汽車駕駛的工作時間認定,包含熱車時間、駕駛時間、驗票時間、等班時間、洗車時間、加油時間、保養時間、待命時間、上下貨時間或其他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從事相關工作之時間等。 交通部的規定每日駕車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
看似比勞動部嚴格,
交通部卻限縮解釋為「手握方向盤」,
如此立法根本是替運輸業者開脫,
除了行車紀錄時間難造假之外,
其他的非駕駛的工作時間,業者可取巧規避,
就算被勞檢抓到,頂多罰罰錢,
也不會被吊銷營業車輛牌照或廢止營業執照。
如果交通部認為這起事件駕駛沒有超時,
是否意味著現行規範無法杜絕疲勞駕駛? #如果是受雇司機適用勞基法一天工時不能超過12小時規範,
但實務上,
#業界推估遊覽車司機高達7成是靠行非受僱僅適用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勞動部與交通部對於安全駕駛標準不一致,
成為行車安全的制度漏洞。 交通部身為運輸業主管機關,
應採取更積極的手段。
駕車時間應比照勞動部的工時認定,
讓安全駕駛工作時間規範一致,
督促運輸業者更重視行車安全,以杜絕司機疲勞駕駛。
圖片
這沒有不一致啊!一個是「駕車時間」,一個是「工時」。《汽》所規定的每日上限駕車10小時加上要求的每四小時休息半小時,了不… 更多起11.5小時好了,仍然小於《勞》所規定的一天工時含加班上限12小時。

汽車運輸業可能聘雇一位單純開車的司機,搭配其他維修人員,或者維修外包、跟X運租車。無論如何,即是在《勞》所規定的單日工時含加班上限12小時下,單純開車這件事不得超過《汽》所規定的10小時,也所以公路總局解釋道「駕車時間」是手放方向盤的時間。這衝突在哪裡?注意《汽》所規定的是「駕車時間」「上限」10小時好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也有類似的第三十四條「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經查屬實,…,處新臺幣一千兩百元以上兩千四百元以下罰鍰,…」難道也要變更駕車定義成開車前洗車也算、打氣也算,所有的車輛保養都算?難道要汽車保養超過八小時算違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6條「…三、當場暫代保管其駕駛執照:…持逾期之駕駛執照駕車…」難道手裡拿著過期的駕駛執照洗車、換機油也不行?交通法規裡的駕車時間從來都是正在駕駛汽車的時間,不是交通部一時片面限縮解釋。

一個立法委員不了解法律規定寫什麼,不要鬧了。

Update:
昨天有鄉民找出來了,現時司機工時認定根本是勞動部的正式指導原則的一部分。在這邊倡議「駕車時間」定義要修改成勞基法定義,但勞動部函釋卻正是如此。一個立委給這樣粗糙的法律意見,愚不可及!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87124869.A.5C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