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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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9-03-20 18:02
今天審查「國家公園法」,
我提案刪除國家公園內「史蹟保存區」、
「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許可採礦的後門條款。 「礦屬國家所有」,
然而,
#現行惡霸礦業法的「霸王條款」第31條及第57條明定,
#如果礦權展限不被許可,
#政府還必須給予礦業權者補償。… 更多 署長今天在我質詢時回覆我,
內政部營建署過去在國家公園公告土石禁採區之後,
至少花了四億在補償礦業權者上。
而光是在太魯閣國家公園內,
就花了1.72億元補償給這些在國家公園內採礦的礦業權者。 天底下竟有這種事?
屬於國家所有的礦,
因環境永續等理由,不讓礦業權者繼續開採,
我們還要補償礦業權者!
#一次許可萬年都要許可。 這樣的霸王「礦業法」,在委員會排審11次出委員會,
卻因為產業壓力,
經濟部被動不處理,不跟立委溝通尋求共識,
各黨無法完成協商,所以距離二三讀遙遙無期。
到時候屆期結束不連續,
礦業法的改革將功虧一簣。 但是面對霸王礦業法的改革以及守護台灣山林的決心,
淑芬絕對不會放棄。 #這種爛法修不掉,
#實在沒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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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過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