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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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05-01 23:40
這兩天,嘉義地方法院殺警案的刑事判決受到諸多議論。
 
對於一個我沒看過卷宗、而且正在進行中的司法個案,我無能也不宜多作評論。 同樣地,我也實在無法苟同,竟然有政務官還沒看到卷宗證據甚至判決書,就可以直接認定「深表不公」、「天地不容」,堂而皇之地介入進行中的司法個案。 更何況,以這些部長們、署長,掌握的權力與資源,與其有時間指責個案來甩鍋,不如一起來從最根本的制度上著眼,想想怎麼解決相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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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就來談兩個制度上的問題。
 
一、司法與醫療的手段問題 刑法第19條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這是刑法上責任能力的規定。另外還有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這是對精神障礙者保安處分的規定(另外,保安處分執行法也有可以在偵查中或判決前就先採取保安處分的規定)。
 
同時,精神衛生法第41條以下,規定了對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的嚴重病人,強制住院治療的程序。
 
刑法和精神衛生法的規定所表現的是,刑事手段不是處理精神障礙者違法行為最好的方式,醫療介入,甚至是在遺憾發生前的各種相關處置(也就是「社會安全網」),才能根本處理層出不窮的問題。
 
事實上,目前早就有「精神病患社區關懷訪視」的措施。透過對於社區精神病人的照護管理及追蹤關懷訪視,以避免憾事發生。然而,監察院今年2月時的糾正案,仍舊發現在實際執行上,有規劃不全、資源不足,無法適時介入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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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了多少警消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