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16-02

文章 留言
1117799551571960
時間:2016-02-17 22:36
#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 大改革,以後非服勤時段發生事故回歸一般事故處理,只要不是肇逃、無照駕駛、闖越平交道及闖紅燈而肇事者,都不再額外懲處。 詳情請見 NPA 署長室 的說明。
分享 NPA 署長室
如何讓警察同仁在良好的執勤環境下全心拚治安與交通,一直是我們努力的方向,而營造良好的執勤環境則仰賴一些生活、工作上小細節的改善提升,如年前的「著制服購餐」,我們一再的告訴自己,這不是小細節,這是同仁的『基本生活需求』。… 更多 每天,我們看到許多警察同仁騎著警用機車、開著巡邏車,穿梭在城市的大街小巷,忙著維護城市的安全、忙著處理各類案件,可是我們卻聽見同仁最怕的,就是『執勤時發生交通事故後所連帶的懲處』。單單104年同仁發生交通事故案件計503件;排除毫無爭議,例如『靜止時被後車追撞』等完全無責任案件,負有主要或次要肇事責任者共有297人,其中因車禍遭懲處『申誡一次以上者』卻有148人,幾乎佔五成左右。 再深入了解後更發現,同仁休假時開私車停在路邊被公車擦撞也被處分,上班時駕駛巡邏車與民眾發生車禍,明明民眾要負擔主要肇事責任者,而同仁仍被依『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這種理由而懲處申誡二次。 原來,我們的「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讓同仁在無論勤務中或勤餘發生事故時,除了本來就要面對的民刑事責任外,還要擔心被行政懲處達到申誡二次或記過以上,最後反而衍伸『同仁不願向機關請求協助,甚至寧可以不合理之條件與對方私下和解』,站在人性化管理及比例原則的考量下,我們認為相關規定應該隨著社會環境的改變而修改!我們應該要讓同仁能勇於穿梭在城市各處維護治安,以警察工作為榮。 本次「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修訂重點,除了肇事逃逸者、無照駕駛維持原處分等級外,其餘均減輕或降等處分,而對於非服勤時間,因為並非從事公務,應比照一般市民發生車禍處理,負擔同樣責任,也應該受到同樣的法律保障。因此,非服勤時段發生事故回歸一般事故流程處理,#只要不是肇逃、#無照駕駛、#闖越平交道及闖紅燈而肇事者,#都不再額外懲處。相關規定已於105年1月30日以警署交字第1050053386號函頒布,大家也可以在「警政知識聯網\業務公告\交通組」內查看內容。 謝謝您們,這城市以你為榮,而我們也會成為大家的後盾,讓大家無慮的成為民眾更堅定的守護。
真是貼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