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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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1-02-05 14:26
#關心台中大小事 🌟路面坑洞改善 提升道路品質 后里區圳寮路與安眉路因道路路基承載力不足,導致路面多處有沉陷及嚴重破損情形,為徹底解決路面問題及考量用路人安全,瓊瓔及陳本添議員爭取前瞻建設計畫補助3340萬元進行改善,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允諾將儘速辦理設計,6月底前路面改善工程完成。 相信改善後,將大大提升道路品質與人車的通行安全,為民眾帶來更為便利與舒適的交通效益。瓊瓔及陳本添議員、仁里里鍾基文里長、義里里林東成里長、義德里謝榮慶里長、眉山里潘錦致里長、月眉里吳新春里長會持續追蹤直至整個路面改善工程完成。 #解決民眾問題
#瓊瓔用心您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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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無藥可救了!?!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3305026089603849&id=100002894728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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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1-02-19 17:16
#超大發糕
#今年你吃發糕了嗎 新年吃發糕,讓你發大財,財源滾滾來🎉 #初九天公生
#拜天公前要先洗澡
#你還知道哪些拜拜要遵守的禮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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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立委瓊瓔:
感謝您的協助,但我對這個國家讓農民又一次產生極度(失落)失望,昨天內政部地政司的林視察,跟… 更多本曲解法令,胡說八道,就我們民國89年再度列入放領對象,當年省政府地政處(精省併入“內政部地政司”)完成幾件?補辦「公有土地放領」(問號)我可以告知您0件!

這個國家已經沒藥可救了!

我再摘述以下,請大家仔細研讀!
唯獨我們的土地是因為政府第一次誤編(台灣省政府水保局810826水土企字第19700號承認誤編)及第二次政策的改變,一而再(民國58年清理誤編,以致未能適時辦理放領)!再而三89年(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中區處財政89.01.24台財產中管字第8900002034號函“本案土地本處業已列入放領對象,正繼續辦理中。但民國91年突然又喊停止放領”)。到現在還沒放領!
公有土地經營管理原則
◆ 第 8 點公有土地以不放領為原則。但在民國六十五年以前,已有租賃關係之非都市化地區公有宜農、牧山坡地及都市計畫地區外適當範圍之公有耕地,在不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環境保護及公共建設原則下,得視實際狀況按公告土地現值依規定辦理放領,其具體作法如次:
(一)民國六十五年以前,經行政院或臺灣省政府核准放領有案,而迄未辦理者,於第五款放領辦法訂定後,先行辦理放領。
(五)由內政部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及國有財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放領辦法,明定放領對象、資格條件、放領地價、土地使用及移轉限制等,以為執行之依據。

我們來分析研討:依據公有土地經營管理原則,第8點原則上,目前採取不放領,是大原則!但若在民國65年以前,就有租賃關係,……原則下,「得」是視實際狀況按公告土地……依規定辦理放領!也就是說,從來沒有辦過放領的周邊土地,按「得」但書,即“可以&不可以”就由主關機關決定(台中市政府權限)!

再下來就是具體做法!就是第。一款&五款「但書」附款規定!可不受第8點原則之限制!
第一款最重要強調:凡民國65年9月24日經內政部或台灣省政府核定有案,迄未放領者,不論任何限制,先行予以放領!
這就是政府為了「誠信」而訂定公有土地經營管理原則!
也請您直接就移請大發官會議解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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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1-02-20 12:32
#瓊瓔協調用地取得
#神岡清潔隊部遷移至國道四號高架橋下 神岡豐洲工業園區二期開發造成神岡區清潔隊被迫遷移,相中旁邊高速公路局神岡區國道四號高架橋下方土地,瓊瓔及羅永珍議員今日邀集相關單位進行遷建事宜會勘。 經高公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同意,將提供橋下墩柱P11至P23空間範圍約10000平方公尺,作為神岡清潔隊停車場、資源回收場及辦公空間使用。 #關心台中大小事
#瓊瓔用心您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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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
埔里馬文君委員&台東劉櫂豪委員,都對農民「還我土地」訴求,都曾在立法院會期間,親自向蘇貞昌院長,提出質詢!
… 更多 台灣這片土地除原住民外,還有很多漢農在太平洋戰爭時期,向日本政府以「奉公」換來的,國民政府38年來台,民國41年以一紙公文「…農民願意配合造林者眾…」強制農民收回國有,訂立造林契約!誰是土匪?誰是侵佔?誰又濫墾濫伐?

我再摘述以下,請大家仔細研讀!
唯獨我們的土地是因為政府第一次誤編(台灣省政府水保局810826水土企字第19700號承認誤編)及第二次政策的改變,一而再(民國58年清理誤編,以致未能適時辦理放領)!再而三89年(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中區處財政89.01.24台財產中管字第8900002034號函“本案土地本處業已列入放領對象,正繼續辦理中。但民國91年突然又喊停止放領”)。到現在還沒放領!
公有土地經營管理原則
◆ 第 8 點公有土地以不放領為原則。但在民國六十五年以前,已有租賃關係之非都市化地區公有宜農、牧山坡地及都市計畫地區外適當範圍之公有耕地,在不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環境保護及公共建設原則下,得視實際狀況按公告土地現值依規定辦理放領,其具體作法如次:
(一)民國六十五年以前,經行政院或臺灣省政府核准放領有案,而迄未辦理者,於第五款放領辦法訂定後,先行辦理放領。
(五)由內政部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及國有財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放領辦法,明定放領對象、資格條件、放領地價、土地使用及移轉限制等,以為執行之依據。

我們來分析研討:依據公有土地經營管理原則,第8點原則上,目前採取不放領,是大原則!但若在民國65年以前,就有租賃關係,……原則下,「得」是視實際狀況按公告土地……依規定辦理放領!也就是說,從來沒有辦過放領的周邊土地,按「得」但書,即“可以&不可以”就由主關機關決定(台中市政府權限)!

再下來就是具體做法!就是第。一款&五款「但書」附款規定!可不受第8點原則之限制!
第一款最重要強調:凡民國65年9月24日經內政部或台灣省政府核定有案,迄未放領者,不論任何限制,先行予以放領!
這就是政府為了「誠信」而訂定公有土地經營管理原則!
期盼委員鼎力協助解決!務必還給台灣農民一個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