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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6209659286077 時間:2020-03-12 21:13 【難以計量的青春與最起碼的名譽,刑事補償法如何挽回正義?】 今天上午在司法法制委員會質詢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有關司法院本會期立法計畫中,刑事補償法修法。 這些不應該遭受司法追訴處罰之人,被冤枉之後,費盡千辛萬苦,總算獲得平反無罪,才能夠走到聲請”刑事補償”這一步。 … 更多 司法院的草案中,值得肯定的是六條之一,規定未受人身自由拘束之被害人,也可以聲請補償。這種案件,新進最著名的例子就是陳龍綺案。陳龍綺於案發後,因為遭受冤枉,因此不願入監服刑而選擇流亡。 這樣的生活當然吃盡苦頭,甚至得了恐慌症,多次站在高樓,都想要一躍而下,要不是不捨妻女,恐怕早已不在人世。 司法院將未受拘束人身自由之受冤者,准許其可以請求補償,雖值肯定,不過,草案中卻規定以受判決之刑算,換算成基數計算。 例如陳龍綺受判決四年,按規定基數為8-16之間,每基數為2萬元,因此只能請求16萬元至32萬元間。 這對像龍綺這樣,受此冤案飽受摧殘的人來說,是多麼的諷刺。 又,刑事補償機制中,是否能夠發給無辜證明書?此部分也是司法院的所提出的機制所欠缺的。 在受冤者遭冤判後,首先最受傷害的,當然就是其名譽受到嚴重的傷害,而名譽是人的第二生命,頒發無辜證明書,除了代表國家回復受冤者之名譽,也代表國家向其道歉,意義深重。 另外,是否對於受害人復歸社會有扶助之方案? 試想,一個人,在遭冤判徒刑、甚至死刑,白關多年之後,離開監獄,面對景物依舊,人事已非之處境,當然需要國家更多之扶助。 最後,是否應該對每一件冤錯案做個案分析?以避免在同樣的地方不會跌倒兩次,都是相當重要而深刻的課題。… 更多 |
提審法也需要修法讓提審制度跟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