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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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7-11-23 08:36
[寫於勞基法修法前] 勞基法很難懂,真的。這一年我常常在做的,是向很多勞工解釋「其實勞基法有保障這部分,你現在的問題在xxx條和Xxxx條。」 這次修法修了什麼?年休可遞延一年或折算薪資、輪班工作間隔落實11小時,特殊情況最低間隔8小時(需勞資協議)、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送勞動部審核後之特殊行業種,例假可以在每七日週期內調整。 對。不夠進步,勞基法永遠都無法達到大家可以認同的進步。 但是有倒退100年嗎? 每週工時40小時、每月加班最高46小時,三個月內調整有二個月可調最高54小時但依然維持三個月138小時(138÷3=46)。每天工時8小時,最多只能再加班4小時。加班必須加給平均1.5倍薪資,或者補休。這些,100年前,應該不是如此。… 更多 很多醫療界的朋友說他們反對連續工作12天。醫療工作是高度壓力的工作,連續12天是非常疲累也是非常危險的,但是,醫療保健業在1997年就通過屬於四週彈性工時,是不受做5休2限制的(請參考勞動部的手冊);然而,所有行業的勞動張力、特性、形態,是不同的。有些行業有那樣調整的需求,不能否認。 我去年在修法過程被團體罵的半死,所有衛環委員的照片都被放在街頭罵,修法之後我當然以一個「進步修法」的態度與大家認為的很多「資方」辯論了非常多次,我也嗆他們說「你就多請人啊!」「你就多給錢啊!」很多阿北用他不輪轉的國語跟我解釋他們的工作有多難找人,而他們的產業形態又多麼有變動性。 而讓我更訝異的,是各種我沒想像過的不同職種勞工,跟我表示「妳知道你們的修法造成我們多少困擾嗎?」 人不是機器,這是我們在討論勞基法一直在說的。所以要休息。我絕對絕對認同。 但也因為人不是機器,所以會有不同需求、會有不同勞動和生活的樣貌。有些人喜歡固定規律的上班模式,有些人需要有彈性調動的工作模式。勞基法規範的是基本,不可能每個人都要一樣。 每一個過勞都是非常讓人心痛的故事。我住院醫師時期曾經13天值班了10天,只能說我幸好沒倒下,我不會說那是應該的。 但是讓人過勞的不是勞基法,是壓在他/她們身上的經濟壓力與社會壓力。 我那天近半夜時搭了一台計程車,開車的運將是一個小公司的老闆;他說,公司經營很困難,他很感謝他的員工願意一起繼續工作,而自己每天下班後出來開計程車。 這幾天大家所說的「資方」,這位運將也是一個資方。 我沒有要辯解什麼,我只是想把我最近反覆思考的,寫給還願意聽我說說的朋友們。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14530/14533/
願意聽您說說,是希望您回到保護醫護的初衷,但看來要失望了⋯

您竟然把醫療保健業的過時條文拿出來辯解,那修法要幹嘛呀?受僱醫師何時能納入勞基法保障啊?您的初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