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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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9-02-19 22:31
錯把擋路當開路! 大家知道嗎:
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政府不但可以簽和平協議,而且是簡簡單單、方方便便的就簽了!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4-2條(見附圖)規定,行政院可以委託海基會簽的協議,就包含「政治協議」。 然後,第五條「見附圖)規定所開闢的政治協議之路,簡直暢行無阻:「
行政院決定要簽;
委託海基會簽;
簽完30日內經行政院核定;
送立法院備查 」!
簡單吧?方便吧?
知道吳敦義說的:「要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簽和平協議」,有多賊了吧! 所以,今天電視台評論搞錯了!
修法不是「開路」完成統派的統一夢,而是:現在就有一條高速公路了!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這條和平協議的高速公路,不能不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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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與國簽的是公約,協議是在同一國內簽的..中共將來翻臉不認帳也沒事,只是被矮化成為一中之下的台灣,便要服從中央的北京....成為香港第二都還不知道..。這簽了協議,等同是賣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