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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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1-05-21 15:20
▎刑法修正案完成三讀,「駕車致人傷害肇事逃逸最重判5年」 本會期提出的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今天正式完成三讀程序。 現行法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相關修法方向如下👇 1、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77號解釋(2018/5/31):對於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規定意旨,認為此條「肇事」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 更多 2、事實上,刑法已有諸多條文能論處肇事傷害刑責,包含 #遺棄罪、#殺人罪、#過失致死罪、#傷害罪 等,如果再以肇事傷害罪懲罰傷害行為應為重複立法,重點應該是懲罰逃逸行為,並保障當事人「#民事請求權」之法益。 👉因此,我提案將現行法規修正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未依法留置現場並未通知或通報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來明確區分刑度、二來讓執法者可視個案酌予量刑。 有關明確區分刑度,修法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務部之前所提出的版本,受到大法官以及法界許多的質疑。感謝立院同仁及法務部在原法條失效前,認同我的提案精神並予以修正,在取得朝野一致共識底下,在今天完成法案三讀,落實 #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民事請求權獲充足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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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有什麼用?傷害已經造成關再久人也活不過來,重點應該是那些心存僥倖的酒駕者,酒駕者一律先關個ㄧ個月再罰鍰,看還有誰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