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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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09-22 16:01
【憲法小教室:什麼是國會議員的不受逮捕特權】
 
今天一早七點多,接到林志嘉秘書長來電,表示台北地院決定羈押三位現任委員,八點會將公文送到立法院,請立法院決定是否許可羈押,游院長將在八點半召集黨團協商,研議後續處理。
 
為什麼羈押現任立委,還要問過國會?
 
這涉及到國會議員不受逮捕特權(Privilege of Freedom from… 更多 Arrest,又稱為限制訴追權或人身免侵權)。這個緣於六世紀英格蘭的制度,在世界各國憲法也多有類似的規定。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也有「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的規定。
 
不受逮捕特權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少數反對派國會議員,不受政府透過司法,任意進行整肅或打壓。
 
因為,如果國會議員連人身自由都喪失了,也就不可能執行職務,遑論批判政府,監督施政。
 
回過頭來看本案。台北地院決定羈押的,三位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的朝野委員,並沒有上面所述之理由。且法官裁定羈押,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勾串共犯或證人)、第3款(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羈押原因,並且認為有羈押之必要性。
 
換句話說,本次羈押的目的在於避免滅證串證。
 
我認為,本案既然是因為檢調長期蒐證,取得相關錄音等客觀物證,且涉及跨黨派的立法委員,政治打壓介入的可能性小。
 
再者,偵辦此類案件,對於改變立法院生態和問政文化,具有指標性的意義。
 
因此,在權衡不受逮捕特權所要保障的立法委員職權行使,與司法追訴犯罪澄清政治的目的後,我認為應該尊重法院判斷和司法權的行使,予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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