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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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1-08-03 21:45
雖然疫情開始趨緩,經濟活動也漸漸解封,但仍然有許多停業期間的紓困問題,沒有獲得解決。
 
舉例來說,被停業勞工的紓困補助,必須要透過企業才能申請,造成被停業的勞工權益受損,就是一個遲遲未解決的案子。
 
許多電影院勞工的投訴,表示雇主會將紓困補助拿去折抵薪資,印證了我們過去一直擔心的事情。
 
依據文化部的紓困補助要點,業者可以領取一次性的停業補助,而員工可以領取一次性薪資補貼 3 萬元,再加上就業安定基金生活補助… 更多 1 萬元,只是必須透過業者領取補助。
 
然而,部分電影院業者主張,紓困補助可以抵扣「5 到 7 月發放的工資」,求訴無門的勞工,轉而申請勞動部的全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卻因為業者有申請文化部補助,而被勞動部以不能重複補助為由拒絕。
 
我今天在記者會中批評,給勞工的紓困補貼,是國家與勞工間的授益性行政處分,雇主只是代理人而已;就好比國家透過農會發放老農津貼,但農會不可以因為農民積欠農會肥料錢,就扣下老農津貼。
 
以金管會和財政部的規定來說,紓困補助不扣所得稅、不能強制執行、銀行也不得抵消或扣押民眾領取的紓困補助款,那為什麼以文化部的紓困補助來說,只是負責轉發的雇主,卻能以薪資等名義抵扣?
 
在7月28日,我曾經邀集勞動部和文化部召開協調會,要求文化部要發函給業者,禁止業者將紓困補助作為員工薪資的抵扣,但是兩部會卻表示這涉及行政院對紓困架構的看法,無法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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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是"不宜抵扣"還是"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