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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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6-03-01 10:00
很多朋友或許不知道,我們的全民健康保險法有這一條: 第 43 條(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
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之百分之二十,居家照護醫療費用之
百分之五。但不經轉診,於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門診就醫者,
應分別負擔其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五十。
前項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於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得予減免。
第一項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依診所及各級醫院前一
年帄均門診費用及第一項所定比率,以定額方式收取,並每年公告其金額

第一項之轉診實施辦法及第二項醫療資源缺乏地區之條件,由主管機關定
之。 如果這一條真正好好實施,為什麼會有什麼「從醫學中心下轉獎勵1000元」這種事?
就看新政府怎麼處理了?
這條真的實施,媒體上所謂民怨的壓力㑹非常非常大。
看柯P當初U-Bike取消30分鐘免費,被批的多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