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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6104994739553 時間:2022-02-18 14:09 前一波全民反酒駕的浪潮中,第一線的警察同仁向我反映,酒駕條款修再重也沒有用,因為我們的法律容許拒測,讓酒駕者可以心存僥倖,萬一被警察抓到了,準備好罰錢就行了。 果不其然,根據統計110年度取締酒駕件數6萬0,239件、酒駕拒測件數3,830件,酒駕拒測比例6.36%,這樣的數字是不是也告訴大家,將近4千位有酒駕惡行的駕駛人,無法受到刑事訴追,以錢換刑,成為酒駕防制的漏洞。… 更多 雖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8條規定,酒駕拒測者可以處罰新臺幣18萬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以行政罰代替刑罰,大家一定覺得這樣非常不合理,非常荒謬,法律好像真的只保護有錢人。 駕駛人若因酒駕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罪,經警察人員移送法辦並製單舉發後,將付出進入刑事訴追的慘痛代價,這樣也導致部分酒駕駕駛人因而選擇拒絕接受酒測,進而產生以拒測罰鍰規避移送法辦之漏洞,警察執行攔檢在第一時間知有酒駕的情形,卻因為駕駛人拒測,而無法遂行偵查階段之證據蒐集,確實將這些人繩之以法,實在令人非常難以接受。 利用立院開議前的空檔,我向多位學者及實務界的朋友請益,研議是否賦予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對於酒駕拒測者,可以加以逮捕並直接送到醫療院所抽血檢測體內酒精濃度,而且相關採證費用由拒測者負擔,不應由全買買單的修法構想,這樣才能真正的落實酒駕防制,避免酒駕行為侵害人民之生命、財產,更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及全民的期盼。 |
修再多還不如修法採用鞭刑,鞭一次就夠你受,記憶一輩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