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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其可扣抵稅額減半扣抵】
配合所得稅法第66條之6修正現行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其可扣抵稅額修正為原扣抵稅額之半數。
◎外國股東所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可扣抵稅額中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之稅款,亦僅得以該稅額之半數抵繳其應扣繳之稅額。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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