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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金素梅(吉娃斯.阿麗), 台北市。 214,576 個讚 · 18,040 人正在談論這個。立法院第十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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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部分條文,增訂「部落應設部落會議,部落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 更多
所謂的公法人就是國家機關中可以作為權利義務主體的機關: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農田水利會等。所謂的權利義務的主體就是可以獨立做出行政決策,並為所做決策負責的主體。簡單的說:「部落」作為公法人,未來的「部落會議決議及部落共有制度」在權利義務上是具有法律授權保障的。部落共有制度包含:傳統智慧創作、部落共有的土地...等等。 立院三讀 原民部落經核定者為公法人 http://www.cdnews.com.tw/cdnews_site/docDetail.jsp?coluid=108&docid=103474700 同時,我在本會期的預算審查,也將對行政院提出落實原基法保障「共管機制」的主決議,明確要求行政院針對位於部落的資源治理機關要實質編列預算推動共管機制,而非流於形式的召開所謂的共管會議。 「部落」是未來原住民族自治、族群傳統文化與產業發展重要的依據。請大家參酌下文,就能明白「部落」的重要性。
下文摘錄自《原住民社會不宜納入市場競爭》/中村 勝,原載於中國時報1996年3月28日
原住民自古以來就有共同體(community)式的生活組織,規模雖小,但仍然可以構成自律性極強的社會。原住民部落基本上是一種自治體,它本身包含著生產、消費、政治、教育、文化等等,必要時甚至可以互相連合,形成一種「區域型」社會。
因此政府在帶領原住民社會發展之時,絕不能將他們一個一個分散,迫使他們加入國際性的市場競爭當中,而應該是以區域性、自律性、小規模性又具特徵的政策,將原住民固有的共同體復活。如果要將過去原住民「互利共生」的社區關係保存下去,當然不能以大規模的組織、制度及巨大技術加以限制,反而是要採取「小型社會」的方式,以自由民主式的經濟社會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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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美圓
    第五問→to王如玄+勞動部:台大醫院管理中心醫師,既然違背勞安3字(第098000****號)函的規定,沒有前來對我進行… 更多訪查,全面採用書面審查。做成決定所依據的書面證據都由資方自行檢送,又不讓我閱卷,這不就是球員兼裁判嗎?打壓弱勢勞工嗎?…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