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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靜儀醫師 溫柔堅定新中二。 203,687 個讚 · 20,400 人正在談論這個。政治工作者,臨床醫師,斜槓寫作與國際醫療、性別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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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早上與醫事司、疾管署、食藥署討論現行血液製劑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其中捐血者健康標準中,對於禁止捐血者的規定。 我可以理解血液製劑必須對於對於血液傳染疾病有最嚴格的審核和管控,避免受血者因用血而被感染;但是隨著科學的發展、觀念的改變,以及檢驗技術的進步,我們應該有持續檢討的空間。… 更多 我自己是捐血者,也是很常需要大量用血的產科醫師;但是每當我躺在捐血椅上,看到「男同志禁止捐血」,老實說,我很不舒服。後來,規矩改成「男性間性行為者不能捐血」。沒錯,HIV感染者中,MSM(男對男性行為)是台灣男性感染主要原因(台灣女性感染主因則是異性間性行為),但是用這個理由認定所有男男性行為者都有問題,那是否因為「殺人犯多數是男性」所以我們應該認為所有男性都有殺人傾向呢? 對於性相關傳染病有概念的朋友都知道,性行為本身不是問題,是性行為「過程是否安全」才是重點;保險套全程保護情況下的男男間性行為,和完全未有保護措施之下的異性間性行為,是何者感染可能比較高呢? 然而根據現行的規定,「男性間性行為」是「永不得捐血」,而「一年內曾從事危險性行為或曾罹患性病(梅毒、淋病、披衣菌、生殖器皰疹、軟性下疳、尖型濕疣等)者」,是「暫緩捐血」。 也就是說,在目前規定裡,性伴侶的性別,比性行為是否安全,還要重要。 如果這樣,那以後捐血車不要開去學校啦,應該開去教會和寺院,沒有性行為者優先捐血,女同志次之;其他一律禁止好了……。 好啦,不要鬧脾氣(敲自己頭) 總之,法國和美國也是經過長久討論和倡議,才成功的,我們還有一段路要走,但是,這條路不會孤單。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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