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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新北市。 11,421 個讚 · 61 人正在談論這個。租稅收入是政府施政經費重要財源,有足夠財源,各項建設及社會服務才得以順利推動,本分局本諸「專業」、「服務」、「同理心」之服務理念,積極推動各項為民服務措施。Designed by 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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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未達規定耐用年數報廢損失認列原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表示,轄內甲公司102年度列報報廢損失1,300多萬元,經進一步查核,甲公司因廠房搬遷,將廠房內未達規定耐用年數之機器設備之帳面未折減餘額1,300多萬元列為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惟該公司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證明該批機器設備確有毀滅、廢棄等報廢事實,亦未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遭剔除補稅。
該分局說明,按「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 更多 「十、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營利事業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分別為所得稅法第57條第2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所明定。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除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免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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