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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葉毓蘭, 台北市。 42,257 個讚 · 2,656 人正在談論這個。中華民國第十屆立法委員 亞洲警察學會秘書長 中華警政研究學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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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監察委員李復甸教授的文章
鏗鏘有聲,法官傳訊行政院長、警政署長,濫權而已!
只不過,警察同仁因為執行公權力,常受到檢察官濫訴濫押,身心經過長期煎熬後,雖無罪開釋,但已經被折磨的體無完膚。
警察在司法體制中,人權常被糟蹋,如經院長、署長、局長同遭惡行,或許也是改變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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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濫權 自甘墮落 - 中時電子報

《憲法》第16條明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權益遭受不法侵害時,有權訴請司法機關救濟。惟訴訟權如何行使,應由法律規定;法律於符合《憲法》第23條意旨之範圍內,對於人民訴訟權之實施亦得為合理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326條明文規定,對於自訴案件,非有必要,不得先傳訊被告。目的便在保障人民不被濫訴,不受司法程序無理之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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