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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秉叡, 新北市。 108,542 個讚 · 3,304 人正在談論這個。顧臺灣,會做事! 繼續衝、繼續拼, 新莊持續向上!台灣繼續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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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所得稅法,公司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7%之後,如果要保留營餘在公司不分配,只要再繳10%營利所得稅即可,盈餘保留在公司,可以做為公司再投入經營之資金。且未來分配所得給股東時,可以抵繳個人所得,以免重複課稅,換句話 說,多繳10%營業稅,股東已經取得未來分配,可以抵繳所得之權利。從87年至102年公司均依政府規定如此做。但財政部修法改變做法,要求公司今年內要分配完87至102年營利所得,否則明年以後分配所得,股東只能扣抵一半個人所得,吳秉叡委員並不反對稅改,只是朔及87年至102年也要求比照辦理,多年所得如不於今年內分配完,以後也僅能扣抵一半,這將使得企業措手不及,朔及既往做法恐怕也不符合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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