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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靜儀醫師 溫柔堅定新中二。 203,687 個讚 · 20,400 人正在談論這個。政治工作者,臨床醫師,斜槓寫作與國際醫療、性別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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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本法84-1,妳/你懂嗎? 華航的勞資爭議,引起很多朋友討論勞基法84-1。 華航過去一直想要空服員簽署《勞基法》84-1同意書,同意責任制,過去十幾年來,雙方談判多次,結論都是「下次再行研議」。然而,今年5月5日,華航發簡訊要求空服員全面簽署責任制協議書,並將合約放在所有空服員信箱,要求空服員填寫完畢後交回公司。過程中,是單方知會,沒有商量討論,點燃了最後的怒火。… 更多 《勞基法》中有許多針對勞工工時、工作的規範,《勞基法》84-1 理論上是為了配合某些特殊工作類型,讓勞動的方式可以比較彈性;但是,也因此開了一個例,只要勞工工作是主管機關核定的特定工作,可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可能違背或超過《勞基法》原有對勞工的保障。 因為勞資之間可能的地位不對等,以及多數勞工鮮少在進入職場前瞭勞基法對自己的保障,雖然84-1是規定某些(目前約66項)工作職種,在勞雇雙方約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後,可以不受勞基法第30條、32條、36條、37條及49條規定限制;但是此類約定,的核定過程和廢止程序,多半由雇主提出,雖然在勞動部審議的時候有勞工代表出席,但是,我們其實期待勞動部在每年檢視適用84-1職種的過程,能夠更有主動性,針對常引發爭議或明顯剝削勞工的職種做修正;也應該要有勞工能夠提出主張廢止的管道。 今天也提案要求勞動部每年定期彙整地方政府何被使用勞基法84-1的事業單位或工作者,讓求職者能有更充分的訊息之悉他/她求職的工作是否屬於84-1的規範。 另外,我們要求雇主實施勞基法84-1時,相關的內容經過工會或者勞資會議討論同意之後,再與個別勞工簽訂契約;避免勞工在不明瞭自身權益、甚至懼怕工作不保的情況下,與雇主簽了一個她/他不瞭解或是其實不願意的84-1。 至於國民黨立委們提案修訂《勞動基準法》,將原本84-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全部刪除,改為只要勞雇雙方約定時間,就可以不受工時、休假等相關條文限制;此案引起輿論強烈批評,認為將使整部《勞基法》對工時的規範形同虛設,讓84-1成為全面、不折不扣的真正「奴工條款」。目前,該案已通過立法院院會已一讀,正等待排入委員會審查。我相信,民意告訴我們,應該怎麼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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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 曾偉杰
    委員好,如您所說,勞基法84-1的立法意旨是為使工作性質特殊的行業能有彈性約定工時的空間。其實,勞動部104年6月9日有… 更多公告:⋯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非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時工資⋯。亦有判決(96年台上字第1135號)和學者主張:另行約定勞動條件,仍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此條文被資方濫用、被勞方誤解為責任制的法源,實是因為條文僅說了「可不受部分條文限制」,卻未明講「仍應遵循對勞工的基本保障」為何。希望委員能與您同仁一起將法條朝正確清楚的方向修正,感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