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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文化部補助「視覺藝術產業辦理或參加國際藝術展會」即日起受理申請~… 更多 文化部為提升我國視覺藝術國際能見度,鼓勵視覺藝術產業辦理或參加國際藝術展會,以拓展國際藝術市場,為臺灣藝術家、年輕藝術新秀等增加國際曝光,獲得國際藝文機構或畫廊等邀約展覽、合作及作品典藏機會,特訂定「補助視覺藝術產業辦理或參加國際藝術展會作業要點」。凡從事視覺藝術產業並符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條規定之文化創意事業,明(104)年將辦理或參加國際藝術展會者,皆可於本(103)年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提案申請。
本要點補助事項:申請者於辦理或參加之國際藝術展會,集結國內藝術家或藝術團隊參展,整體規劃辦理策展、宣傳、行銷等相關事宜。
補助項目及金額:機票費(含機場稅)、作品運輸費、保險費、場地租金、報名費、行銷費、宣傳費等,補助金額上限為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本項補助專案自101年開始推動,鼓勵畫廊帶著臺灣藝術家及藝術作品征戰國際藝術展會,已進軍「香港巴塞爾藝術展」(Art Basel HK)、「藝術登陸新加坡博覽會」(Art Stage Singapore)等具指標性之大型專業藝術博覽會,也參與如「亞洲當代藝術展」(Asia Contemporary Art Show - Hong Kong)、「上海城市藝術博覽會」、「藝術倫敦」(Art 14 London)等週邊、中小型或新興展會。
文化部歡迎符合申請資格者提案,即日起至10月31日止,以郵寄、快遞或親送文化部(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辦理,郵寄者以郵戳為憑,其他送達方式以申請截止日下午5時為限。申請案件外包裝請註明「視覺藝術產業辦理或參加國際藝術展會補助」。相關資料可至文化部網站(www.moc.gov.tw)便民服務/下載區/申請表格中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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