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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臺北市大同區。 359 個讚 · 1 人正在談論這個。分享是我們的願景,貼心服務是我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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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之代徵人應依規定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買賣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之代徵人,應依規定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即完成代徵義務,無須另向稽徵機關申報。
  該局說明,近日經常接獲電話詢問買賣未上市、未上櫃股票,證券交易稅如何辦理?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規定,證券交易稅由代徵人(證券買受人)於每次買賣交割當日,按規定稅率(股票為3‰)代徵,並於代徵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所以買賣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之代徵人依規定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後即完成代徵義務,不用再向國稅局申報證券交易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一式五聯,金融機構收款蓋章後,會將代徵人收執聯、出賣人收據聯及存證聯交付繳款人,留存聯由金融機構存查,報核聯則由金融機構連同經收稅款劃解至代徵人地址所在地稽徵機關,代徵人如果拿到報核聯者,應即交給原繳款銀行轉交國稅局,以免國稅局因無法建置該筆交易資料,造成買賣雙方及第三人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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