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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內政委員會,針對內政部 #土地法第219條之1條修正草案 進行審議。 監察院於2011年曾對內政部提出糾正案,理由為截至2011年,政府所徵收之土地共計137萬平方公尺仍閒置未用,於2018年6月仍有65.4萬平方公尺土地持續列管,僅半數獲得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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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大法官釋字第763號解釋文,明確提及徵收人民土地乃屬對人民財產權最嚴重之侵害手段,徵收後如未依核准計畫或期限使用,徵收即喪失正當性。政府修法方向,應主動提供人民資訊,藉此讓人民知悉被徵收之土地是否未依核准計畫或使用期限使用,以作為請求權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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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依照土地法第219條一項二款規定,若徵收土地未依核准計劃之目的使用,民眾即享有收回權,譬如徵收目的是興辦公宅,結果變成蓋公園,民眾依法可以要求依徵收價格購回。 但土地之地上物該由政府或民眾拆除,目前無明文規定;換言之若民眾自行找業者拆除,若拆除的經費與政府機關產生疑義時,可能需要走行政訴訟程序,恐有擾民之嫌,假如民眾購回後,基層公務員對於拆除地上物的相關行政流程與經費核發恐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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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應針對實際狀況,在兩個月內,配合此次修法擬定完整配套措施,除保障民眾權益外,也讓公務員之行政依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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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第763號:https://tinyurl.com/f9prr8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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