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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秉叡, 新北市。 108,542 個讚 · 3,304 人正在談論這個。顧臺灣,會做事! 繼續衝、繼續拼, 新莊持續向上!台灣繼續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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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不應再掩護郭冠英 吳秉叡委員今日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時表示,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隸屬於司法院,其所作成的決定叫做議決書,等同於判決書的效力。一但經撤職後之人員,需在限制期間滿後,重新經過召募應徵才可繼續當公務人員,且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公務人員之任用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 更多
郭冠英98年遭撤職之議決書內記載,判決之理由為「郭冠英對自己服務之國家另起異心,稱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其祖國,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央政府,並提醒對岸政府需以武力解放台灣,且解放後更需做好思想改造等高壓統治。郭冠英汙辱中華民國之尊嚴及國格,並已威脅到台灣民眾之生命,傷害台灣住民感情,嚴重違反國家忠誠之義務,顯已不適任中華民國之公務員,予以撤職。」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規定「省政府除業務必須留任之人員外,採遇缺不補之方式處理。」郭冠英為省政府創設新職務任用之新人員,不符合精省精神,為何要特別為他開這個缺,省政府應該要越來越虛級化,現在卻朝相反方向實行,縱使現在省政府適用地方自治法,也應遵守精簡的精神,人事行政總處應盡到監督的職責。
假設郭冠英已遭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認定其對國家之忠誠有問題,各機關是否還應該任用他?是否應漠視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已遭撤職要重新任用是否應該公開徵選?其徵選過程是否有瑕疵?
人事行政總處只看程序,未看任用之人員是否適任,面對一個對中華民國忠誠有嚴重瑕疵的人,為何政府機關要為其維護狡辯。希望人事行政總處及銓敘部能再次檢視詳查並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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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4 吳秉叡委員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質詢

政府機關不應再掩護郭冠英 吳秉叡委員今日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時表示,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隸屬於司法院,其所作成的決定叫做議決書,等同於判決書的效力。一但經撤職後之人員,需在限制期間滿後,重新經過召募應徵才可繼續當公務人員,且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公務人員之任用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 郭冠英98年遭撤職之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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