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頁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臺北市大同區。 359 個讚 · 1 人正在談論這個。分享是我們的願景,貼心服務是我們的宗旨.
貼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房價不合理飆漲,為遏止房地投機炒作風氣,維護租稅公平,該局已針對轄區內的納稅義務人買賣預售屋及預先購買權利,加強選案查核。 該局指出,個人從事房地產交易,買賣「購屋預約單」(俗稱紅單),或出售預售屋(雙方簽訂之「預定房地買賣協議書」俗稱白單),如有賺取差價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出售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 … 更多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由於預售屋買賣並未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個人於建案公開銷售前或潛銷期階段買賣的紅單,及建案完工交屋前交易的預售屋,均係權利之移轉,其所得屬前開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為綜合所得稅之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9年間向建商購買興建中A建案的1戶預售屋,雙方簽訂不動產預定買賣契約書之買價為3,500萬元,甲君嗣於102年間,在A建案尚未完工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將該預售屋權利以3,700萬元讓渡予乙君,另支付仲介費及手續費等計10萬元。經核計甲君出售該筆預售屋權利之財產交易所得為190萬元(賣價3,700萬元-買價3,500元-必要費用10萬元),應併計其102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從事紅單交易或買賣預售屋行為,應自行檢視是否於出售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如有未依規定申報繳稅的情形,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補辦或更正申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