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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林為洲, Zhudong, Hsinchu 。 100,374 個讚 · 3,821 人正在談論這個。務實地面對問題、解決問題。 生命無常,任期有限,我要來做那些,縣民期待我做的事情。 服務電話:03-5585171、03-5585192 傳真號碼:03-667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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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瞻不隨便,臨時會不審前瞻】 今日與許毓仁委員及「經濟民主連合」代表討論由民間團體、學者專家共同提出「國家特別基礎建設條例草案」。本於特別預算應予特別監督,對此份匯集民間擔憂的前瞻條例草案,我們會竭盡最大努力廣召連署,希望立法院不分黨派都能一同為臺灣未來把關。… 更多 我們十分認同該條例草案可概括為三點:(一)根據預算法83-4條,特別預算不該常態化、(二)強化國會監督,建立國會管考重大計畫慣例、(三)建立特別預算制度,未來才能依循此制把關,不能任憑執政黨隨意妄為。 地方尤其是非六都城市,因財政窘迫更需建設!,而前瞻特別預算本應「為所當為」,做一定要做卻無法用公務預算做的建設,才能發揮特別預算之功能。 林為洲服務團隊敬啟 以下為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特別基礎建設行政計畫之擬訂、確定、修訂、廢棄,及其預算之籌劃、編造、審議、執行,特制定本條例。
前項國家特別基礎建設,係指行政院經檢討國家發展長期展望、中程國家發展計畫、中程資源分配方針及各主管機關中程施政計畫後,認為有預算法第八十三條第四款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無法以年度預算編列者。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行政程序法、預算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算之各部會,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第三條 中央執行機關負責各項具體執行之國家特別基礎建設計畫之研擬、預算編列及推動;地方執行機關負責就其執行之國家特別基礎建設計畫,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經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通過後動支。 第四條 行政院提出之國家特別基礎建設計畫,其計畫項目應有助以下之目標之重大增進:…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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