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頁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新北市。 11,421 個讚 · 61 人正在談論這個。租稅收入是政府施政經費重要財源,有足夠財源,各項建設及社會服務才得以順利推動,本分局本諸「專業」、「服務」、「同理心」之服務理念,積極推動各項為民服務措施。Designed by Freepik.
- 貼文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新聞稿】 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 訴願之提起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若納稅義務人逾法定期間提起訴願,依訴願法第77條第2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依訴願法第14條第3項關於訴願之提起係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訴願人寄出訴願書之日期。訴願法第16條第1項另規定有「在途期間之扣除」,由行政院依據訴願人住居地之不同訂定適當之在途期間日數。惟若訴願代理人住居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並由其提起訴願者,則不得扣除在途期間。 舉例說明,甲君住新北市,對其所為復查決定不服,依訴願法第56條規定,向訴願管轄機關即財政部提起訴願。而財政部位於臺北市,因此甲君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依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第2條規定,原得扣除新北市至臺北市之在途期間2日。若甲君委託之代理人設址於臺北市,則無在途期間可資扣除。 本分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行政處分所提起之訴願,須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以維護自身權益。
- 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