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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權益 wake up! 】傳訊遙控工作 可要求加班費 現在通訊軟體相當方便,許多雇主及同事,也都透過相關通訊軟體來做公事傳達。在法令規範上,現行法令雖未禁止僱主要求勞工加入公司通訊群組。… 更多
但勞動部提醒,103年7月3日《職業安全衛生法》上路,僱主須對夜間工作或長時間工作、可能因異常負荷促發疾病的勞工,採必要預防措施。若僱主經常以通訊軟體要求勞工加班、未對勞工可能過勞採預防措施,恐有觸法之虞,違者可罰3萬元到15萬元;若勞工因此發生職業病,罰鍰上限還可提高到30萬元。 勞動部近日也接獲民眾詢問,主管下班後仍用通訊軟體交辦工作,是否算加班?
勞動部認為,勞工於約定工作時間外(下班時間),沒有提供勞務的義務。若僱主透過通訊軟體在下班後交辦、指揮工作,須受《勞基法》規範,包括付加班費,且時數須受限制。違規僱主可罰款2萬元到30萬元。 對話交件紀錄佐證
勞動部表示,僱主有記載工時義務。若勞工下班後,僱主還透過通訊軟體、電話等要求工作,勞工可記錄工作的起迄時間,加上對話、通話紀錄或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相關佐證資料,要求僱主補登載工時並計算加班費!!如僱主堅持不登載,勞工可向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勞基法》規定,加班2小時內,加班費為平日每小時工資再加3分之1以上,加班第3、4小時,加班費為每小時工資再加3分之2以上。 新聞引用自蘋果日報
http://goo.gl/hZUnHo
http://goo.gl/LJUPO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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