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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法務部長上一堂法治ABC】
對於中國非法由肯亞擄走台灣人事件,法務部長羅瑩雪再次表現出其人權觀念之淡薄與法治觀念的謬誤;比起中國的蠻橫行徑,羅瑩雪竟能擔任台灣的法務部長,更令人震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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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中國無視國際法關於管轄的原則,在欠缺引渡的依據與正當性下,強行將台灣人擄回中國受審,羅瑩雪前日(4月13日)就此接受媒體採訪時,與他昨日在立法院接受質詢時,都一再明示暗示,將涉嫌詐欺案的台灣人交給中國處理,在偵辦上較好、較能得到嚇阻詐騙集團的效果。並表示「有些人以人權的觀念、保護國人民主意識來模糊焦點是非常不好的」(註1)。
然而,人權,是人身而為人,從生到死之間,無時無刻都擁有的。人權保護每個人,包括罪犯,人權作用在每個時刻,包括一個人犯罪時。這也正是為何政府要「法治」;保護人權是目的,「法治」是現代憲政國家防止政府濫權的手段。衡諸世界法律制度的發展史,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的發展,原本就是要建立明確的刑罰依據與公正、公開、平等的審判規則,以保障人權。否則何以要司法獨立?何以要罪刑法定?何以要審檢分立?執掌法務部檢察系統的羅瑩雪,本應將上述的法治國家基本概念,奉為圭臬,作為其施政的依歸,然而,羅瑩雪竟說,「這是非常不好的」。
為什麼羅瑩雪會說在刑事案件中講究人權,「這是非常不好的」?原因無他,因為羅瑩雪根本誤解「法治」之意。任何一位大學法政科系一年級的學生都知道,法治的本意,是「政府依法而治」,是指政府要守法。羅瑩雪的頭腦,卻未能跳出國民黨極權統治時期的慣用話術,偷渡「法治」一詞的內涵,改以「秩序」之意填充,混淆了民主社會的重要概念,人權的觀念自然無可能在其思維中立足。…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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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0416/68180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