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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x原創我挺你。 48,375 個讚 · 30 人正在談論這個。主辦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臉書(http://www.facebook.com/TIPO.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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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noproblem
#律師來解答
#你也有著作權疑問嗎
#歡迎私訊提問 🙋‍♂️🙋‍♂️Q:
如果街頭藝術家在公共且開放的空間壁面作畫,路人與壁面合照留存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嗎? 👨‍⚖👨‍⚖A:
您好,… 更多
一、首先應說明的是,藝術家在開放空間所創作之作品,如符合「原創性」(為獨立創作且非抄襲而來)及「創作性」(需具有最低創作高度)此二要件,即屬於美術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除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利用前應事先取得權利人的同意或授權,以避免因違反著作權法而承擔民、刑事責任。
二、本次所詢問題在符合一定要件下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但仍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著作權法第58條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二)來信所詢問題,如藝術家之作品係放置於「戶外」且係「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則單純拍攝作品圖像或與作品合照,得依著作權法第58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惟仍應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可參考智慧財產局函釋電子郵件990514b,https://topic.tipo.gov.tw/copyright-tw/cp-407-852993-3b0eb-301.html)。
三、補充說明的是,如藝術家之作品非屬於本法第58條所定在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除另外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仍應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然而,「合理使用」成立與否,尚需審視有無營利、利用他人著作質量、比例之多寡、被利用著作之性質,及您利用著作的行為,對他人著作市場價值影響等標準,再依個案進行判斷並由司法機關進行最後裁決,而無法自行認定,因此無法逕以「合理使用」為由,即表示利用他人著作之行為未違法,此還請特別留意。 #街頭藝術家 #開放空間創作 #合理使用 #重製 #長期展示 #作品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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