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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x原創我挺你。 48,375 個讚 · 30 人正在談論這個。主辦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臉書(http://www.facebook.com/TIPO.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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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noproblem
#律師來解答
#你也有著作權疑問嗎
#歡迎私訊提問 🙋‍♂️🙋‍♂️Q:
若將朋友所致贈的畫作(朋友自行創作),翻拍、掃描後製成拼圖自用及販售,這樣是否會造成侵權呢? 👨‍⚖👨‍⚖A:
您好,… 更多
一、應先說明的是,「友人之畫作」如果符合「原創性」(為獨立創作且非抄襲而來)及「創作性」(需具有最低創作高度)此二要件,即屬於美術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
二、來信所詢翻拍、掃描涉及著作權法上「重製」之行為,原則上應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
(一)著作物與著作係不同之概念,依您來信所詢若該畫作係由朋友致贈,則您亦僅取得該畫作(著作物)之「所有權」,而未取得該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先予說明(可參考智慧財產局函釋電子郵件1031017,https://topic.tipo.gov.tw/copyright-tw/cp-407-854190-54d93-301.html)。
(二)就您所述翻拍、掃描等行為皆屬於著作權法上「重製」之行為,除在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建議仍事前取得權利人的同意或授權,以避免因違反著作權法而承擔民、刑事責任
三、本件所詢用途若係「自用」,在符合一定要件下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但仍應注意以下事項;惟若係「販售」,則得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較小,建議仍事前取得權利人的同意或授權
(一)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就您所詢問題,如果您掃描、翻拍並製成拼圖的目的僅係作為個人而非營利使用,且重製內容在合理範圍內,則有主張第51條合理使用的空間;惟若您係用於販售,則應不符合著作權法第51條「非營利目的」之要件而不得依此主張合理使用。
(二)此外,「合理使用」成立與否,尚需審視有無營利、利用他人著作質量、比例之多寡、被利用著作之性質,以及您利用著作的行為,對他人著作市場價值影響等標準,再依個案進行判斷並由司法機關進行最後裁決,而無法自行認定,此還請特別留意。 #作品所有權 #重製 #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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