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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米 立委, 屏東縣。 104,969 個讚 · 18,516 人正在談論這個。屏東有春也有米,我是小米姐姐,周春米! 屏東服務處 電話:08-7338312 東港服務處 電話:08-8322331 恆春服務處 電話:08-8880888 內埔服務處 電話:08-7786756 潮州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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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警察李承翰殉職案,兇嫌鄭男因思覺失調而獲判無罪、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最高監護期間5年,然5年是否足以矯治並消弭鄭男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風險,引發各界議論。 經過這幾日的討論,我在昨天提出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的修法草案,並在今天跟吳玉琴委員、許智傑委員、立法委員湯蕙禎,一同召開記者會公布修法提案,希望可以透過更長期、完整的監護與治療,讓受監護人更有機會復歸社會。… 更多 按現行法所定監護處分期間最長為5年,但如果期間屆滿後,仍然有繼續執行之必要若無法再予監護,不僅對社會具有相當危險性,更不利於受監護人復歸社會;不過,因為監護處分屬於拘束人民身體、自由之保安處分,根據司法院釋字第471號解釋意旨,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所以也不能無限制、無限期的延長。 根據小米的草案,在監護期間屆滿前,在符合一定要件下,可以由法院許可延長,延長期間每次3年,最多可以延長3次。易言之,監護處分期間最多可達14年。 此外,延長的決定不是法院單方面決定,在監護處分期間每年應施以鑑定、評估,鑑定的結果,將作為法院是否延長或是免除監護處分之參考,補起現行的法律漏洞。 另外,由於實務上刑事判決宣告監護等保安處分,必須要等判決確定後,才會由檢察官來執行,因此在判決後、確定前的期間,恐生社會安全的疑慮。所以小米也一併提出刑事訴訟法的修正,增訂必要時法院可以在判刑確定前,先請檢察官執行監護處分。 雖然憾事已經發生,但還是希望各界能夠痛定思痛,一起把漏洞補上,讓法制更加完整。這次提出的修法草案,就是個敲門磚,希望各界也一起為監護制度的不足尋找解方! #國會米
#刑法87條修正草案
#刑事訴訟法301之1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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