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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x原創我挺你。 48,375 個讚 · 30 人正在談論這個。主辦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臉書(http://www.facebook.com/TIPO.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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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noproblem
#律師來解答
#歡迎私訊提問 🙋‍♂️🙋‍♂️Q:
常常在網路看到有粉絲自創的偶像粉專,
裡面集結來自各粉絲分享的影片,以及官方影片,
這樣的分享會有侵權的問題嗎❓ 🧑‍⚖🧑‍⚖A:… 更多
您好,
一、 首先應說明的是,粉絲分享之影片及官方影片通常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而可能屬於著作權法上之視聽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將該影片上傳之網路之行為涉及著作權法上「重製」、「公開傳輸」之行為,除在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建議仍事前取得權利人的同意或授權,以避免因違反著作權法而承擔民、刑事責任(可參考智慧財產局網站,https://www.tipo.gov.tw/tw/cp-51-876336-802bf-1.html)。 二、 前述行為不建議以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主張免責
(一) 著作權法雖然規定利用他人著作時,如果符合「合理使用」情境則可主張免責,由於粉絲專頁之成員為不特定之多數人,因此上傳他人著作至粉絲專頁之行為較難以「僅供個人使用」等合理使用規定主張免責。
(二) 此外,「合理使用」成立與否,尚需審視有無營利、利用他人著作質量、比例之多寡、被利用著作之性質,及利用著作的行為,對他人著作市場價值影響等標準,再依個案進行判斷並由司法機關進行最後裁決,而無法自行認定,因此利用人無法逕以「合理使用」為由,主張利用他人著作之行為未違法,還請特別留意。 三、 另補充說明,建議改以轉載網址超連結或使用臉書等社群平台本身的「分享」功能方式來導向原始貼文,這樣的方式仍可使閱聽大眾接觸影音內容,且因為不涉及「重製」、「公開傳輸」等行為,因此較無侵害著作權之疑慮。惟若明知被連結之網站或素材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仍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權人的共犯或幫助犯而需要負共同侵權責任,不可不慎(可參考智慧財產局函釋電子郵件1070625b,https://topic.tipo.gov.tw/copyright-tw/cp-407-855125-5c8db-301.html)。 #重製 #公開傳輸 #視聽著作  #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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