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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x原創我挺你。 48,375 個讚 · 30 人正在談論這個。主辦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臉書(http://www.facebook.com/TIPO.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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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分享
#二創合理使用判定 📢📢📢將原有作品經過創意改作,大幅度改變原本的角色,或是加了許多不同的創意,放在社群網站藉以嘲諷時事,這樣修改他人著作,涉及🔺「重製」或🔺「改作」的利用行為,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 🤔很多人問小編,這樣能不能主張合理使用呢❓… 更多
美國法院針對上述「戲謔仿作」作品能否構成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在於該改作的作品有無展現高度創作性,是否具有「轉化價值(transformativevalue)」、對於原著作在市場上有沒有替代性等等。 🔔🔔🔔我國則依照著作權法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從以下四要件來進行判斷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現在你來當法官,看看圖片,你覺得被告ComicMix有沒有構成合理使用呢?
美國ComicMix公司出版的《哦,你要大膽地前往的地方!》遭Seuss企業提告,原因是這本書內容和插圖將Seuss博士的知名繪本跟《星艦迷航記》的人物混搭(mash-up)在一起(圖案如下) 🧠答案就在留言處~ ●詳細內容,請看新聞報導→https://www.natlawreview.com/article/mashup-not-place-you-ll-go-seuss-copyright-will-live-long-and-prosper
圖片來源:本案判決書Dr. Seuss Enterprises, L.P. v. ComicMix LLC, et al., Case No. 19-55348 (9th Cir. Dec. 18, 2020) https://cdn.ca9.uscourts.gov/datastore/opinions/2020/12/18/19-5534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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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權x原創我挺你
    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推翻地方法院的判決,認定被告書籍利用原著作不構成「合理使用」,理由重點請看↓
    1.… 更多 被告書籍已重製約60%原著作之書籍內容及插圖,且利用到原著作的核心
    2. 被告書籍不是對原著作進行批評或評論,非屬戲謔仿作(parody);也沒有對原著作增加新的表達、意義或訊息,不構成轉化性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