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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申翰 Sun-Han 。 22,755 個讚 · 2,719 人正在談論這個。洪申翰|民進黨不分區立法委員 長期任職環境組織,投入能源轉型、環境治理等政策工作。 中央與地方政府能源諮詢委員,協助政策規劃。 現在是努力促成台灣社會成功轉型的政治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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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109位立委,對18歲公民權修憲案出席並投下同意票,讓我們又往前邁進了一步。 院會和黨團記者會結束後,我和蘇巧慧、何志偉委員,一起到立法院外幫所有的青年朋友、高中生和大學生加油打氣,謝謝他們對立院的鞭策跟監督。 今天確實值得開心的歷史時刻,我們要把年輕人參政的精神彰顯出來,我們要把年輕人的心聲呼喊出來,我們要讓這一年到年底公民複決前,是一個討論世代課題、青年參與的一年。 我們要記得,今天不是最後的結果,如果我們要取得最後的勝利,11月26日,我們必須說服965萬人出門投下同意票,這是不分世代、不分年齡要共同努力的。 我們還有一段路要努力,我們還有許多社會溝通需要做,我們一起加油,相信成功的一天會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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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 YuanChieh Wang
    https://fb.watch/b-YWDwZF4o/
  • Mh Chen
    也請委員關心改善人民居家近鄰低頻噪音干擾問題。
    冷氣滴水都可管制了,超過37分貝的居家低頻噪音嚴重干擾卻不能管制?
    人民居家隔壁有使用環保局未公告的低頻噪音管制機具,其所產生的低頻噪音,現行法令有缺失,只管制有公告的機具。這樣合理嗎?
    易噪成低頻噪音擾民的未公告機具就能任意製造低頻噪音不受管制嗎?
    一直投訴,難道政府環保署就一直不作為,一直不需進行修訂改善嗎?
    人民居家就只能一直受低頻噪音干擾嗎?
    懇請委員能提案督促環保署修訂改善,納管易產生低頻噪音擾民的未公告機具,以維人民居家生活寧靜。
  • 刘波
    道德绑架,他人为什么要附和这项提案?既然讲公民权,为何不直接修到8岁、8个月甚至是8天便具有投票权呢?权、责应该相符,建议改成交税了才有投票权。
  • 方永勝
  • 琪琪兒.
    大家加油
  • 江東洋
  • 蔡萬里
  • 廖國輝
    加油喔
  • 蔡長永
  • 廖金柱
  • 鄧如邑
    給蘇院長及全國立委的公開信!

    蘇院長 ,您好!
    台灣再怎麽野蠻也不能用原住民3個字就搶奪閩南客家族群世代努力的血汗給原住民抽籤分贓!

    從原民會最近發文的新聞顯示,他們正積極在推動《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條例》立法。目前的舊法從民國37年台灣省政府首頒的《台灣省各縣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第28條(同年行政院版第27條)就都有日落條款規定“山地保留地應俟山地人民生活改善,及有自營生活能力時解除之”。該舊法為行政命令,並無法律授權,僅為緊急安置早前被日本軍警强制從高山峻嶺、險窟危崖遷居到較安全、較低海拔山區定墾的8萬高山族才可以無償取得保留地使用之行政命令。
    至民國54年,該8萬人已全部安置完畢,保留地安置任務已經完成。所以民國54年版的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才有山地人民配餘之土地可以放租給平地人民,而且明指宜農地應該優先放租給缺乏耕地的平地人民耕作使用的規定。彼時山地人和平地人都只有承租使用權,都没有取得所有權的概念。
    迄今75年,歴經三代人,在特定族羣利益操控下,不但不按原始設置本意解除保留地,還被藉勢利導,演變成因族羣不同而有取得租權和所有權差别之分,也不斷找藉口,擴大範圍,並使人數衆多的平地山胞也可以無償取得山地保留地。國有土地因此長年流失不止,行政院放縱不查,不無濫用權力圖利他人之嫌。
    民國108年又將山地保留地管理法源的《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長期使用《山地保留地》的名稱改為《原住民保留地》,由本來的屬地性質改為屬人性質,對一向受歧視的混居漢族農民(非原住民)注入意識形態濃厚的政策排斥性。
    原住民族委員會成立後,行事執法無非皆以壓迫混居漢族農民權利為手段來滿足少數政客家族利益,為所欲為,猶如黑社會組織行為,嚴重違反台灣傳統社會誠信交易習慣與公平正義原則,在行政命令中對漢人的固有物權擅加惡意條款,寧可違憲違法也要排除漢人取得財產權利,而且變動頻率很快,山地鄉漢人的生存生計權利岌岌可危。
    據聞蘇院長的女婿和孫子女都是原住民,院長帶頭促進族羣融合本是好事,我們没有理由説三道四,只是請求院長施政要一碗水端平,做好族羣權利平等的施政表率,讓大家口服心服。萬不可只顧自己兒孫,不顧社稷安危和黎民百姓家計幸福。
    相信院長比我們還清楚,53萬原住民中,已經有2/3以上遷居平原都會區。他們的福利待遇超出一般國民標準,而留在山地的原住民不到1/3。很多山地漢人實際居住人口比原住民還多,這些漢人也是人,但生存發展權利卻被原民會處處設限剥奪。原住民三個字,如今在山地鄉就是自私、不講誠信、爾虞我詐的代名詞。
    我們不禁要問:為什麼原住民挣了錢或賣土地後,可以如脱繮野馬在平原都會區購產居住闖蕩,不受受法律約束,反而享受更多的國家福利支持。而從民國60年代開始,在《農業發展條例》第12~13條鼔勵農民開發公有山坡地、山地保留地等荒山荒地政策規定公佈後,花大筆錢嚮應中央政府號召上山購買保留地耕墾的漢人卻要受中央與地方政策不一致下的陷阱之苦?
    這到底是習慣吃苦耐勞的漢人比較傻?還是習慣不勞而獲的山地人比較奸詐狡猾?法律應該保護哪一方?應該懲罰哪一方?答案應該是法律必須尊重民事自由原則,承認經由社會物權交易習慣和交付使用的效力,不應該以不合情理的命令條款懲罰任何一方。
    台灣山地保留地的含義和美國印第安人保留區最大不同之處就是居住在山地保留地内的原住民没有軍警看管,人人可以遠走高飛,奔向山地以外的錦綉前程。而勤奮的漢人在不偷不搶情況下,也有權到山地受讓墾荒取得所有權。如此情況下的山地保留地早就應該解除,讓現耕作使用土地人可以依憲法第143條原則規定取得所有權,讓山地鄉水土保護和經濟發展都能朝向正常化發展,才是陽光的治國理念。不如此,還要隱晦提升《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條例》為惡法?還規定只有民國75年12月31日以前已經承租使用者才能繼續租用,這樣的規定有什麼法律依據?這樣的規定罔顧原墾、民事交易取得和時效取得人的權利,有效嗎?立這些法是為了要保護誰?僅為保護原住民的禁伐補償利益?還是為了要鼔勵原住民因身份就可以不勞而獲搶回漢人血汗財產,真的是這樣嗎?
    很多原住民籍的民意代表也持同樣觀點的人,認為解除保留地的時候到了,但同時也表示尊重中央機關決定,就不知行政院的觀點如何?事關我們山地鄉的發展與重大生存生計維護權利,我們没有不維權奮鬥的理由,也懇請蘇院長對以上問題給我們一個明確的答覆。
    台灣山地鄉平地人民代表 吳天祐等數十萬人一同敬上。
  • 林宜瑾
    這張好青春的感覺!
  • 何志偉
    We all love you
  • 洪申翰 Sun-Han
    很多溝通需要持續下去👍一起努力👍
  • 立法委員 莊競程
    還有一段路,一起走,不孤單。
  • 洪申翰 Sun-Han
    謝謝分享!
  • 林森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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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洪申翰 Sun-Han
    一起加油💪
  • 何孟育
    還有一段路,一起走
  • 洪申翰 Sun-Han
    勾肩搭背一起呼籲複決支持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