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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葉毓蘭, 台北市。 42,257 個讚 · 2,656 人正在談論這個。中華民國第十屆立法委員 亞洲警察學會秘書長 中華警政研究學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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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警察人事條例第31條,並增訂第37條之2,對警察工作權多一層保障,也多一種激勵方式,提昇員警工作士氣。… 更多 警察比一般公務人員採更高的道德標準,不僅在內規與管理法令上對自己五花大綁,員警長期犧牲,但是年改時,國家並沒有對警察如同軍人切割處理,而是比照一般公務員,警察實在沒理由如此自殘。原警察人事條例第3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對於除犯內亂、外患、貪汙、強盜以外等罪,遭判有期徒刑,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者,應予免職。我提案修法,經准予易服社會勞動者,應無影響勤業務之執行,且現行未考量「易服社會勞動」與「易科罰金」具同質性之法律結構下,依現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將警察人員免職,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並嚴重侵害警察人員應受憲法保障之工作權,應予修正,今天立法院終於三讀通過,免除了一項無理的規定,也對警察工作權多一層保障。 而警察工作特殊,勤務繁重,具有危險性及辛勞性,應該有較一般公務人員較為優惠的激勵措施,因此,這次修法也通過警察機關為激勵警察人員及支援警察機關勤務、業務人員工作士氣,激勵工作績效,得發給獎勵金,算是對警察的辛苦的肯定,並給予一定的支持。 另外為表彰警消人員對國家貢獻,並提升警消人員之健康權,政府應給予適當的休息,我主張應於6月15日警察節及1月19日消防節,讓警消人員各放假一日,不需當日放假,單位可視業務情況安排同仁輪休或給予加班費;雖然我擔任司法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也將本案排審協商,但是,很遺憾未能獲得行政院與內政部的支持,功敗垂成。我很希望蔡政府能正視警消應有的權益,在釋字785號的精神上全面改善對警消同仁不合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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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琮凱
    @{立法委員葉毓蘭|yes2020tw}老師,這圖文會有問題🤔
    「微罪不免職」下列接著寫「發給獎勵金」。
    會讓人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