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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陳椒華。 21,395 個讚 · 7,020 人正在談論這個。我是陳椒華,在保護烏山頭水庫的抗爭中,黑衣人持槍恐嚇,甚至拿鐵條毆打我,所以環團夥伴叫我「鐵娘子」,我自嘲是被鐵條打過的鐵娘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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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會質詢】 👉文化統戰透過辭典工具書入侵校園?竟還偽造文化部推薦標章! 現在市面上和校園內有批成語辭典,裡面竟有「鄧小平同志」、「縣委書記」、「我國福建沿海」、「保衛親愛祖國」等等,甚至還涉及性別刻板印象、性別暴力的字眼! 這本辭典顯然並不是很適合莘莘學子,且這本書是中國的作者著作、由台灣書商翻譯成繁體後在書店和校園兜售,並請老師協助在校園中推銷。甚至在封面 #不實標示… 更多 為中小學讀物選讀,營造像是文化部推薦的書籍,誤導學生和家長選購,是不是應該請公平會處理?蘇貞昌院長承諾會請羅秉成政委及文化部、法務部等跨部會協處這起造假事件。 👉農地違章工廠大限已到,若未申請納管,政府是否依法處理? 依照《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二○一六年五月二十日前新建的農地違章工廠,只要符合低汙染條件,就可以在三月十九日前辦理「特定工廠登記」申請納管、合法化,不然將會 #斷水斷電,目前已有三萬多家廠商依照政府所定期限登記納管,那沒登記納管的,政府是否會嚴格執行斷水斷電? 而從這次的納管申請中,我們也發現,#申請納管的數量竟遠遠比地方政府所掌握的未登記工廠還要多,空拍機拍不到的、訪視訪不到的,這些黑數通通都跑出來申請了!我也呼籲政府應該了解實際的情況,例如租地蓋廠的業者意欲申請但地主無意願,在申請時就會遇到卡關的情況。 👉農地違法使用,我們也提出未來改善的方向! 未來工廠和超商等公司行號需登記或變更,我建議在書面審查時要 #檢附合法的使用分區證明。農委會陳吉仲主委也回應,會請地方政府在核發執照時,就要確認在農地上是以農業的方式為使用,以做好把關的工作。 👉礦業法的 #原住民諮商同意,不能做做樣子.我也主張單次的同意也要增設期限。 👉事葉廢棄物再利用,不能對環境造成影響! 我一向關心事業廢棄物管理的問題,無論是 #焚化底渣、營建廢棄物、事業廢棄物濫倒及再利用等,尤其是港區 #填海造陸,我希望能夠做到現地實驗後辦理公聽會及編訂焚化底渣海事工程使用手冊,才能降低對海洋環境和漁業的影響。 質詢影片: https://youtu.be/Dz0LG4_HpWU #陳椒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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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 Anita Chen
    公視每天「引用」央視微博新聞的情況,恐嚇台灣人民的情況,請關心!感謝!
  • 王瀚駿
    政府還沒有設立各個「管理」機關前,墾耕土地所有權是我們原墾土地開發人民的,居住房舍所有權是我們建、購者的房舍!
    但有了「政府」設置的管理部門,土地、房舍都變成是政府的了!
    這不是土匪「政府」什麼是土匪!
    說什麼「民主」國家?
    其實比極權共產主義國家還極權!「民主」只是在欺矇國際世界的外衣,在掩護苛毒掠奪自己國家人民事實的表像而已!
  • Anita Chen
    公視每天「引用」央視微博新聞的情況,恐嚇台灣人民的情況,請關心!感謝!
  • 鄧如邑
    給蘇院長及全國立委的公開信!

    蘇院長 ,您好!
    台灣再怎麽野蠻也不能用原住民3個字就搶奪閩南客家族群世代努力的血汗給原住民抽籤分贓!

    從原民會最近發文的新聞顯示,他們正積極在推動《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條例》立法。目前的舊法從民國37年台灣省政府首頒的《台灣省各縣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第28條(同年行政院版第27條)就都有日落條款規定“山地保留地應俟山地人民生活改善,及有自營生活能力時解除之”。該舊法為行政命令,並無法律授權,僅為緊急安置早前被日本軍警强制從高山峻嶺、險窟危崖遷居到較安全、較低海拔山區定墾的8萬高山族才可以無償取得保留地使用之行政命令。
    至民國54年,該8萬人已全部安置完畢,保留地安置任務已經完成。所以民國54年版的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才有山地人民配餘之土地可以放租給平地人民,而且明指宜農地應該優先放租給缺乏耕地的平地人民耕作使用的規定。彼時山地人和平地人都只有承租使用權,都没有取得所有權的概念。
    迄今75年,歴經三代人,在特定族羣利益操控下,不但不按原始設置本意解除保留地,還被藉勢利導,演變成因族羣不同而有取得租權和所有權差别之分,也不斷找藉口,擴大範圍,並使人數衆多的平地山胞也可以無償取得山地保留地。國有土地因此長年流失不止,行政院放縱不查,不無濫用權力圖利他人之嫌。
    民國108年又將山地保留地管理法源的《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長期使用《山地保留地》的名稱改為《原住民保留地》,由本來的屬地性質改為屬人性質,對一向受歧視的混居漢族農民(非原住民)注入意識形態濃厚的政策排斥性。
    原住民族委員會成立後,行事執法無非皆以壓迫混居漢族農民權利為手段來滿足少數政客家族利益,為所欲為,猶如黑社會組織行為,嚴重違反台灣傳統社會誠信交易習慣與公平正義原則,在行政命令中對漢人的固有物權擅加惡意條款,寧可違憲違法也要排除漢人取得財產權利,而且變動頻率很快,山地鄉漢人的生存生計權利岌岌可危。
    據聞蘇院長的女婿和孫子女都是原住民,院長帶頭促進族羣融合本是好事,我們没有理由説三道四,只是請求院長施政要一碗水端平,做好族羣權利平等的施政表率,讓大家口服心服。萬不可只顧自己兒孫,不顧社稷安危和黎民百姓家計幸福。
    相信院長比我們還清楚,53萬原住民中,已經有2/3以上遷居平原都會區。他們的福利待遇超出一般國民標準,而留在山地的原住民不到1/3。很多山地漢人實際居住人口比原住民還多,這些漢人也是人,但生存發展權利卻被原民會處處設限剥奪。原住民三個字,如今在山地鄉就是自私、不講誠信、爾虞我詐的代名詞。
    我們不禁要問:為什麼原住民挣了錢或賣土地後,可以如脱繮野馬在平原都會區購產居住闖蕩,不受受法律約束,反而享受更多的國家福利支持。而從民國60年代開始,在《農業發展條例》第12~13條鼔勵農民開發公有山坡地、山地保留地等荒山荒地政策規定公佈後,花大筆錢嚮應中央政府號召上山購買保留地耕墾的漢人卻要受中央與地方政策不一致下的陷阱之苦?
    這到底是習慣吃苦耐勞的漢人比較傻?還是習慣不勞而獲的山地人比較奸詐狡猾?法律應該保護哪一方?應該懲罰哪一方?答案應該是法律必須尊重民事自由原則,承認經由社會物權交易習慣和交付使用的效力,不應該以不合情理的命令條款懲罰任何一方。
    台灣山地保留地的含義和美國印第安人保留區最大不同之處就是居住在山地保留地内的原住民没有軍警看管,人人可以遠走高飛,奔向山地以外的錦綉前程。而勤奮的漢人在不偷不搶情況下,也有權到山地受讓墾荒取得所有權。如此情況下的山地保留地早就應該解除,讓現耕作使用土地人可以依憲法第143條原則規定取得所有權,讓山地鄉水土保護和經濟發展都能朝向正常化發展,才是陽光的治國理念。不如此,還要隱晦提升《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條例》為惡法?還規定只有民國75年12月31日以前已經承租使用者才能繼續租用,這樣的規定有什麼法律依據?這樣的規定罔顧原墾、民事交易取得和時效取得人的權利,有效嗎?立這些法是為了要保護誰?僅為保護原住民的禁伐補償利益?還是為了要鼔勵原住民因身份就可以不勞而獲搶回漢人血汗財產,真的是這樣嗎?
    很多原住民籍的民意代表也持同樣觀點的人,認為解除保留地的時候到了,但同時也表示尊重中央機關決定,就不知行政院的觀點如何?事關我們山地鄉的發展與重大生存生計維護權利,我們没有不維權奮鬥的理由,也懇請蘇院長對以上問題給我們一個明確的答覆。
    台灣山地鄉平地人民代表 吳天祐等數十萬人一同敬上。
  • 立法委員 陳椒華
    https://tw.news.yahoo.com/師推銷中國工具書-蘇揆-嚴以查察-074009699.html
  • 立法委員 陳椒華
    中國文化統戰書籍流竄校園 蘇貞昌:責成政委羅秉成嚴查
    https://tw.appledaily.com/politics/20220322/NADK6LZNPJFVNCZUYESCJM45MI/
  • 立法委員 陳椒華
    https://www.msn.com/zh-tw/news/national/立委指辭典用語涉統戰-歧視-蘇貞昌促部會查察/ar-AAVlW24?li=BBqj0iS
  • 立法委員 陳椒華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868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