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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新北市。 11,421 個讚 · 61 人正在談論這個。租稅收入是政府施政經費重要財源,有足夠財源,各項建設及社會服務才得以順利推動,本分局本諸「專業」、「服務」、「同理心」之服務理念,積極推動各項為民服務措施。Designed by 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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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短漏報情節輕微者仍可適用盈虧互抵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表示,為提高企業競爭能力及促進稅制公平合理,並考量企業永續經營及課稅能力的正確衡量,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訂定了盈虧互抵的機制。依規定符合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辦理申報等四大要件者,則可適用盈虧互抵,申報時可將前十年核定虧損,從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課稅。… 更多
該分局說明,公司若有短漏報所得,在實務上就難以認定其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原則上不符合適用盈虧互抵的要件,不過如果短漏報情形輕微且並未透過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者,則放寬仍可適用盈虧互抵。所謂短漏報情節輕微,要從申報扣除年度或虧損年度兩方面來檢視:
(1)若申報扣除年度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報,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並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
(2)若虧損年度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不超過新台幣10萬元,或短漏之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之比例不超過5%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並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公司如於被查獲短漏報所得前,已自動補報,則短漏報情節輕微的認定標準,還可以再加倍,也就是提高到漏報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萬元、漏報所得占比不超過10%。
該分局呼籲,公司申報盈虧互抵時,應檢視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如發現有短漏報情事,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除可避免遭受處罰外,其適用盈虧互抵之短漏報情節輕微標準,得加倍計算,請多加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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