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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葉毓蘭, 台北市。 42,257 個讚 · 2,656 人正在談論這個。中華民國第十屆立法委員 亞洲警察學會秘書長 中華警政研究學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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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各界矚目、震驚的重大公安案件,所涉及過失致死的刑度是否過輕等等議題,情重法輕,悖離人民之法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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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一,我便立刻決定召開「從近期重大公安傷亡事件探討刑法過失致死罪爭議」公聽會,承蒙朝野委員的支持,希望各界共同討論這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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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連假發生臺鐵太魯閣號事故,造成重大傷亡,前花蓮地檢署檢察長俞秀端曾經提到,花蓮地檢的專案團隊研究很多次,但不能任意用殺人罪嫌,只能說這次事件「#當事人要負的責任太大,#… 更多法律真的是太輕了。」現在主嫌李義祥雖被依過失致死等罪起訴,因為檢察官也不能任意用殺人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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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重大公安事件,奪走多條寶貴的性命,讓多少家庭破碎,僅因行為人的過失,或者說欠缺犯罪的故意,在法律上就只能認定涉犯過失致死罪,那這些遇害的民眾,何其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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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重大公安事故和一般車禍意外事故,是無法相提並論的,背後除了行為人的疏失責任外,尚牽扯著公部門更多面向的不作為所帶來的災難。因此,除了針對過失致死罪的刑責修法,還 #必須積極地確立究責機制,才能杜絕政府部門長期失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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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事就推給包商,難道政府都沒有責任?因為政府的怠惰,間接所衍生出的公安事故,真的只有肇事行為人的責任嗎?政府官員都不用科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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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這些問題又和內部吹哨的揭弊制度息息相關,揭弊者保護法至今仍無法催生,我在上個會期,也召開相關的公聽會,原訂本月排審許多委員提案的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卻因行政院至今仍無法送出院版到立院審查,這不也是政府的怠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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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政府應該慎重檢討整體系統性的問題,而非僅聚焦在肇事行為人的個人責任,才能給民眾一個安全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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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伯言
    謝謝委員重視公共安全問題,希望能適用在道路安全,因為道安也是公安的一部分,平時應強制淘汰違規魔人,避免犯下害人害己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