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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團結聯盟, 台北市。 43,046 個讚 · 425 人正在談論這個。台灣團結聯盟以「抗中保台」、推動台灣「正名制憲」為核心目標。將台灣建立成一個正常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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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前國務卿龐皮歐:美國應該承認台灣是一個獨立的國家!且從烏克蘭例子可見,處於中間模糊地帶非常危險,只會被獨裁者利用,台灣人也必須要有這樣的認知美國前國務卿龐皮歐:美國應該承認台灣是一個獨立的國家!且從烏克蘭例子可見,處於中間模糊地帶非常危險,只會被獨裁者利用,台灣人也必須要有這樣的認知
留言
  • Chi Chou Lin
    @{Vincent Lin} 現實做不到,也不是說不需要鼓吹或宣揚。
  • Vincent Lin
    所以不先依照遊戲規則國際法完成建國程序是要各國承認什麼?A說你是你就是A又改口了勒?B說你就不是還不是勒?

    停止無用的自慰,自欺欺人自愚愚人!

    開車技術再好人家說你應該擁有具有駕照才對,你始終拖著就是不依規去拿到正式駕照是在哈囉什麼,沒用的。
  • Chi Chou Lin
    @{Judy Hu|100073386738931} 舉幾位讓我認識。
  • Chi Chou Lin
    @{James Peng|james.peng.779} 很多位卸任後,照樣嘴台灣。我以為有說勝於沒有說。
  • James Peng
    卸任了才幹話一堆😌
  • Judy Hu
    覺青不當兵
  • 鄧如邑
    社會大眾:請幫忙轉發!

    請幫不幸出生在55個山地鄉的閩客族發聲!

    現在立法院竟然在審種族岐視條款!這已經是動搖國本!將造成人民對立衝突!

    要掠奪閩南客家人世代的血汗給原住民抽籤分贓!請您主持正義!

    給蘇院長及全國立委的公開信!

    蘇院長 ,您好!
    台灣再怎麽野蠻也不能用原住民3個字就搶奪閩南客家族群世代努力的血汗給原住民抽籤分贓!

    從原民會最近發文的新聞顯示,他們正積極在推動《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條例》立法。目前的舊法從民國37年台灣省政府首頒的《台灣省各縣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第28條(同年行政院版第27條)就都有日落條款規定“山地保留地應俟山地人民生活改善,及有自營生活能力時解除之”。該舊法為行政命令,並無法律授權,僅為緊急安置早前被日本軍警强制從高山峻嶺、險窟危崖遷居到較安全、較低海拔山區定墾的8萬高山族才可以無償取得保留地使用之行政命令。
    至民國54年,該8萬人已全部安置完畢,保留地安置任務已經完成。所以民國54年版的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才有山地人民配餘之土地可以放租給平地人民,而且明指宜農地應該優先放租給缺乏耕地的平地人民耕作使用的規定。彼時山地人和平地人都只有承租使用權,都没有取得所有權的概念。
    迄今75年,歴經三代人,在特定族羣利益操控下,不但不按原始設置本意解除保留地,還被藉勢利導,演變成因族羣不同而有取得租權和所有權差别之分,也不斷找藉口,擴大範圍,並使人數衆多的平地山胞也可以無償取得山地保留地。國有土地因此長年流失不止,行政院放縱不查,不無濫用權力圖利他人之嫌。
    民國108年又將山地保留地管理法源的《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長期使用《山地保留地》的名稱改為《原住民保留地》,由本來的屬地性質改為屬人性質,對一向受歧視的混居漢族農民(非原住民)注入意識形態濃厚的政策排斥性。
    原住民族委員會成立後,行事執法無非皆以壓迫混居漢族農民權利為手段來滿足少數政客家族利益,為所欲為,猶如黑社會組織行為,嚴重違反台灣傳統社會誠信交易習慣與公平正義原則,在行政命令中對漢人的固有物權擅加惡意條款,寧可違憲違法也要排除漢人取得財產權利,而且變動頻率很快,山地鄉漢人的生存生計權利岌岌可危。
    據聞蘇院長的女婿和孫子女都是原住民,院長帶頭促進族羣融合本是好事,我們没有理由説三道四,只是請求院長施政要一碗水端平,做好族羣權利平等的施政表率,讓大家口服心服。萬不可只顧自己兒孫,不顧社稷安危和黎民百姓家計幸福。
    相信院長比我們還清楚,53萬原住民中,已經有2/3以上遷居平原都會區。他們的福利待遇超出一般國民標準,而留在山地的原住民不到1/3。很多山地漢人實際居住人口比原住民還多,這些漢人也是人,但生存發展權利卻被原民會處處設限剥奪。原住民三個字,如今在山地鄉就是自私、不講誠信、爾虞我詐的代名詞。
    我們不禁要問:為什麼原住民挣了錢或賣土地後,可以如脱繮野馬在平原都會區購產居住闖蕩,不受受法律約束,反而享受更多的國家福利支持。而從民國60年代開始,在《農業發展條例》第12~13條鼔勵農民開發公有山坡地、山地保留地等荒山荒地政策規定公佈後,花大筆錢嚮應中央政府號召上山購買保留地耕墾的漢人卻要受中央與地方政策不一致下的陷阱之苦?
    這到底是習慣吃苦耐勞的漢人比較傻?還是習慣不勞而獲的山地人比較奸詐狡猾?法律應該保護哪一方?應該懲罰哪一方?答案應該是法律必須尊重民事自由原則,承認經由社會物權交易習慣和交付使用的效力,不應該以不合情理的命令條款懲罰任何一方。
    台灣山地保留地的含義和美國印第安人保留區最大不同之處就是居住在山地保留地内的原住民没有軍警看管,人人可以遠走高飛,奔向山地以外的錦綉前程。而勤奮的漢人在不偷不搶情況下,也有權到山地受讓墾荒取得所有權。如此情況下的山地保留地早就應該解除,讓現耕作使用土地人可以依憲法第143條原則規定取得所有權,讓山地鄉水土保護和經濟發展都能朝向正常化發展,才是陽光的治國理念。不如此,還要隱晦提升《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條例》為惡法?還規定只有民國75年12月31日以前已經承租使用者才能繼續租用,這樣的規定有什麼法律依據?這樣的規定罔顧原墾、民事交易取得和時效取得人的權利,有效嗎?立這些法是為了要保護誰?僅為保護原住民的禁伐補償利益?還是為了要鼔勵原住民因身份就可以不勞而獲搶回漢人血汗財產,真的是這樣嗎?
    很多原住民籍的民意代表也持同樣觀點的人,認為解除保留地的時候到了,但同時也表示尊重中央機關決定,就不知行政院的觀點如何?事關我們山地鄉的發展與重大生存生計維護權利,我們没有不維權奮鬥的理由,也懇請蘇院長對以上問題給我們一個明確的答覆。
    台灣山地鄉平地人民代表 吳天祐等數十萬人一同敬上。

    https://www.facebook.com/台灣土地正義平權會-624772904702010/
  • Hm Wu
  • 黃學麟
    https://media.tenor.co/images/314a7ba86e24d67040c417cac74f24fc/tenor.gif?t=AAW-KYLIcQMKrTQJVwONRg&itemid=13347383
  • 吳茂竹
  • 施國明
    台灣軍人頭腦落伍啦!其時中國人的頭腦思維及戰略的方式,既然要開打他絕對不是打台灣(大陸還再擴軍中)他的目標是美國日本。這就是真的要打仗的。等美國日本被打了之後,台灣乖乖的回歸,你相信嗎?這就是另外一種打法!這叫重點打法!
  • 陳韋任
  • 台灣團結聯盟
    借力使力尋求台灣正名不是不可能的事情: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203290019.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