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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委員葉毓蘭, 台北市。 42,257 個讚 · 2,656 人正在談論這個。中華民國第十屆立法委員
亞洲警察學會秘書長
中華警政研究學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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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挖眼案震驚社會,讓精神疾患司法處遇再度受各界重視。這些被害人都是你我生活周遭的普通善良百姓,他們的遇害都何其無辜,蔡總統上任至今五年多,社會安全網真的有補了任何破洞嗎?還是,洞越補越多、越大?人民心中最大的疑惑: 不能標籤思覺失調患者,要保護他們的人權,但是社區鄰里的安全,人民免於恐懼的人權又該如何,但是政府不能毫無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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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5月,法務部報告將推動司法精神病院,同年8月政委林萬億說「已有眉目」,但今年4月又說要先設置司法精神病房,從病院變病房,政策是否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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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回應社會大眾的期待,排審攸關「監護處分」的「刑法第87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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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遺憾,司法院、法務部對於「緊急監護」等,還有相當歧異的看法,這些司法界的菁英說的,老百姓不見的聽得懂,大家只是希望能在鄰里間安全地生活。當司法人員主張維護被告人權、正當法律程序,這些說得都很有道理,但往往卻忽視被害人的人權和保障。我希望執政當局不要再當「踢球國家隊」,不要如同媒體所說,為了這些法案大戰,而是大家好好坐下來談,並整合「精神衛生法」,攜手給我們一個安全的居住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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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摘錄最高法院法官邱忠義所著「精神障礙抗辯在英國的運用」乙文,供大家參考、省思:
在英國,一旦被告在法庭主張的精神障礙抗辯成功後,相應機制不是讓被告自由自在、大搖大擺地回家,為社區鄰里投下不定時炸彈,#而是轉向有戒備的精神病院治療,短期療程是12週,再回法庭,有的則必須終其一生一身在精神病院度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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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觀我國最常出現的情形是,被告一旦出現精神障礙被輕判或無罪,#仍能在社區四處出沒,#沒有完整體系可以承接社會安全環節,值得我們反思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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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 Yu
如果精神病不吃藥或是隔離,在社會上造成第三人傷害,不得免除或減輕其刑,請委員推動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