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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不到竟然是這種案件!真相到底是什麼?
#張靜 #妨害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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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張靜涉妨害秘密偷拍 全裸入鏡被害人恐不只1人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台東地檢署偵辦律師張靜涉嫌妨害秘密偷拍案,認為張與其黃姓女友有串供及湮滅證據之虞,昨向台東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但因拘提程序有疑義遭釋回,東檢今提出抗告;另外,檢方在檢視查扣影片中發現有被害人全裸入鏡...
留言
Che Ying Liu
蘇煥智。111-3-23
#張靜律師 被查水錶,
涉及下面問題:
「美容美體沙龍店裝設保全監視系統,是否構成刑法315-1、315-2防害秘密罪?」
本案涉及美容美體沙龍店為了「預防被指控是黑店、防盜、避免糾紛自保」而委託保全公司裝置保全監視器及錄影系統,是否構成刑法315-1及315-2第一項之犯罪行為?
(一)是否構成刑法315-1條?
依據刑法第 315-1 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美容美體沙龍店裝設保全監視器系統是否為「無故」?
我認為「該店為避免被指控為涉及色情黑店、防盜、或避免糾紛自保存証」,三者均為合理正當的目的。檢察官指控此一行為構成刑法315-1條犯罪,恐怕與社會一般的認知有很大的距離。
如果檢察官認為此一行為已構成犯罪,那表示目前許多保全公司執行的此類業務通通涉及違法。就本案而言,是否新光保全公司也涉及違法?那為什麼沒有一並偵辦保全公司呢?
而且由告訴人告店長傷害此一糾紛而言,証明當初委託保全公司設監視器實有其必要性。否則店長恐很難舉證証明沒有傷害的証據。
至於監視器所拍攝的內容是否有無過當?例如能否拍到全身裸露?合理的分界在那裡?這是政府應該與相關業者進一步溝通界定規範?但並不能因而認同業者為「無故」。
如果動不動就以刑責規範,這也違反罪刑法定主義,與法律構成要件明晰性的原則相違背。
今天台東地檢署記者會以保全監視器系統有拍攝到全身裸露的部位,即認為是妨害秘密,顯然完全忽視構成要件需「無故」。是否無故才是本案的關鍵。
(二)是否構成刑法315-2條?
刑法第 315-2 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顯然本案張靜律師委託保全公司裝設保全監視器錄影系統,並非「意圖營利」、「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製造」之行為,而是為了「自保及防盜」,而且本案就是提供給法院作証據,証明並無按摩傷害之情事,所以並不構成刑法315-2條之犯罪行為。
既然張靜律師並無主觀犯意,所以台東地檢署的震撼搜索行為,顯然是違法濫權的 #查水錶 行為!
https://www.facebook.com/150691044986804/posts/4932502896805571/
林清雲
骯髒假博士跟真博士比骯髒
童錦澤
通輯犯,偷拍,組合真是絕配。
Carol Hsu
1.違反偵查不公開
2.全程錄影存證,以防傷害提告,現在是誰在散播這個錄影呢?
3.開立按摩院,面對客戶提告更衣期間傷害,有錄影存證,更可查清楚真相。
4.請問客戶不知道有錄影嗎?
這些真相務必公開,現在已經呈現有刻意抹黑張靜律師了!
要真相!
盧彥儒
自冉,請您跟之後明君蔡英文總統說,都是我的錯,懇請祂接受庶民,最最最最最最卑微的自責。
Mina Chen
自由時報有媒體專業和道德嗎?未查證事實亂下標題是蓄意的嗎?該不是高層授意…刻意帶風向的吧
郭愛文
司法恐龍合法流氓
做政治打手的惡霸
恐怖呦......
Jean Lin
想不到小編真能編故事
蘇義雄
阿不是查水錶
林才棟
該辦就要辦!
林逆
歪曲事實亂扣冒子好怕好怕官好大
沈昶彣
加油
邱輝
為什麼可以利用身分偷拍???🤣🤣🤣🤣🤣
黃繻生
犯罪了就說被查水表,哈哈
Chun Steel
原來是披著羊皮的狼……
Roger Huang
是否應先法辦違反偵查不公開的人?
王京之
黨說你有你就是有,跟對岸一樣😆
邱金龍
https://media1.tenor.co/images/de6a897589bb371d4809741b386709b6/tenor.gif?ver=1112&c=VjFfZmFjZWJvb2tfd2ViY29tbWVudHM&itemid=24382471
Amy Fen
又看到帶風向了,讀者要自己長智慧阿
Ray Lin
抓到了喔,繼續喊查水錶阿
陳楞嚴
只看自由時報的敘述還以為天大的事,可憐
Ai Yu
這些媒體有報導論文門這麼積極就好了
張惟禎
還想說名字怎麼那麼面熟
看了留言才想到🤣
原來阿~~~
王景弘
夠狠 為了要撂倒 別人
太恐怖了 真的這個黨不倒
台灣一定慘
Annie Li
所以說嘛 ... 這就是我們國家多數司法敗類的真面目 !!
不只律師 , 法官 . 檢察官 . 調查官 . 國安局 . 警官 ... 高高在上的司法公務員更加可惡 , 更加貪婪濫權 !!
Gar King
這樣的人說自己一生清白?
也是啦挺國民黨的嘛
反對朱立倫的主張、反對板橋車站開放街舞
反過來靠北司法迫害的那些鬼律師的意思是,當彭文正的律師就能拍人裸照不被聲押
彭文正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明文約束檢警調等偵查機關,在偵辦刑事案件過程中所取得的偵查資料,於審判前禁止對外公開。
平時檢方很愛威脅當事人「不能在傳喚後向外界透露偵查內容」,現在倒是自己帶頭公然違反《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的規定,順便抹黑帶風向!
Jensong Chiu
律師犯罪,罪加一等。知法犯法,天理難容。
陳鳳明
一副道貌岸然滿嘴仁義道德,原來也幹這種齷齪不堪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