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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x原創我挺你。 48,375 個讚 · 30 人正在談論這個。主辦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臉書(http://www.facebook.com/TIPO.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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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智慧放映室】解答篇 Q:
網路上很多人模仿原創的演出後發佈於網路上,請問這樣的行為是否有侵犯著作權呢??
或是有其他我們更應該注意的重點呢? A: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此一合理使用,不必獲得授權,但應依第六十四條註明出處。… 更多 此外,第六十五條第二項並進一步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使用他人一整首歌為教學標的並將其上網,應該已經超過合理使用範圍。建議擴大使用來原為好幾首歌,只取各首歌之片段,就容易主張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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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權x原創我挺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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