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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月報稅小學堂開課了! Q:直系親屬中風長期居住在私立護理之家,其醫藥費能否自綜合所得稅中列舉扣除? A:自101年7月6日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非屬醫療行為之醫藥費不得申報列舉扣除額。因此,納稅義務人於今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檢附醫藥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只要條件符合,即可申報此項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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