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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新北市。 11,421 個讚 · 61 人正在談論這個。租稅收入是政府施政經費重要財源,有足夠財源,各項建設及社會服務才得以順利推動,本分局本諸「專業」、「服務」、「同理心」之服務理念,積極推動各項為民服務措施。Designed by 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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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更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表示,營利事業進貨的應付帳款,如賣方逾2年均未行使請求權,該應付帳款的請求權依民法第127條規定,即已消滅,買方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倘有請求權時效中斷事由,以致帳載債務之請求權可行使之日未逾時效,營利事業可依實際狀況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127條規定,如為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的代價,其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復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應付未付之帳款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該分局最近查核某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所列報應付帳款中,有一筆106年3月進貨之貨款150萬元截至110年9月查核時尚未給付,該筆應付帳款因已逾2年請求權時效,亦無發生其他請求權時效中斷事由,經該分局依前揭法令規定,調整轉列108年度其他收入並補稅30萬元,另向公司說明,該筆應付帳款俟以後年度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審視所列報之應付未付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如有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的情形,應依前述法令規定,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轉列其他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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