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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參與合作開發】定案 產業園區土地再活化! 為解決國營事業用地閒置及各級政府取得開發園區土地不易的問題,經濟部今年初核定「產業用地政策革新方案」內容,經多次會議後於7月31日生效,原則上由國營事業提供土地,政府機關負擔開發費用,按開發前投入之權利價值比例,分回開發後產業園區內可租售土地,廠商則取得設廠用地等三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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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多元開發展新機-國營事業參與合作開發定案

歷往各級政府機關為開發產業園區需用私有土地時,多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國營事業(臺灣糖業公司等)土地,惟上述開發模式於土地徵收審查階段屢遭公益性及必要性等質疑,為解決產業用地閒置情形及衍生圖利私人不良觀感等問題,本部依行政院104年1月8日核定「產業用地政策革新方案」內容,研議產業園區新開發樣態,彈性納入多元土地取得模式,期能達成政府機關取得開發所需土地進而扶植產業發展之目的,同時藉由協調各該國營事業機構合作參與產業園區開發,加速活化國營事業機構土地,並保留產業園區土地20%只租不售,防杜國營事業土地因轉售而流失,爰訂定「政府機關與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合作開發產業園區處理原則」(下稱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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