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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權益 wake up! 】職災終止勞動契約 屬非自願離職  勞委會宣布放寬非自願離職的認定,職災勞工如因雇主沒有安置適當工作與提供必要輔助設施,或對於雇主安置的工作無法達成協議,以及公司改組、轉讓後消滅等事由,勞工可自請離職,同樣被視為非自願離職,可請領6個月的失業給付。 [消滅:依據公司法第71條第一項規定「解散」者或第72條「公司得以全體股東之同意,與他公司合併。」(即原公司不存在)]… 更多 放寬職災勞工失業給付請領條件,但這類勞工數量不會很多,之前曾經有餐飲業搬運工,因職災造成椎間盤突出,雇主幫他安置到負擔沒那麼重的工作,但由於薪水較低,勞工不滿而自請離職,依照新的解釋令,就可視為是非自願離職,除了原本就可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申領資遣費或退休金,還可到就服站請領失業給付。 因此,職災勞工若依法參加就業保險,因為前述事由離職,且符合其他請領要件,即可持離職證明到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請領失業給付。 勞委會表示,本次令釋放寬規定,讓就業保險法非自願離職的規定更為周延明確,作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認定之依據,可進一步提供職災勞工更好的就業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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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大金
    有關第二項 感覺很不明確 如果安置的工作兩三次 勞動條件和以前差不多 如果勞工還是不滿意 這樣也是要給付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