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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就業通 TaiwanJobs WDA, 新北市 (New Taipei City) 。 162,003 個讚 · 2,925 人正在談論這個。大家好,我是賈伯斯(Jobs),是「台灣就業通」粉絲團的代言人,歡迎各位粉絲一起加入我們的行列,讓賈伯斯家族幫助您上臉書也能輕輕鬆鬆找到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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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權益 wake up! 】
雇主與勞工簽訂離職後兩年內,非經公司同意,不得從事與公司經營同類性質或相似之業務,否則須賠償台幣50萬元,試問該約定是否合法?… 更多 許多雇主為了防止勞工跳槽,或轉向同業公司任職,造成業務競爭性之壓力或洩漏營業秘密,通常會在勞動契約上明訂此種「競業禁止」條款。此種條款之約定是否有效,依據目前法律實務見解,通常傾向於肯定,但是仍必須視該條款之內容對勞工的限制是否合理,以及有無侵害勞工之工作權而定。 契約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無效」。
歸納五項權衡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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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工之競業行為,須有顯著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
2.雇主須有法律上利益應受保護之必要。
3.勞工擔任之職務有機會接觸公司之優勢技術或營業利益。
4.限制勞工就業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範疇。
5.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所受損失之補償措施。
============================== 資料來源
http://bit.ly/14hTy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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