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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新北市。 11,421 個讚 · 61 人正在談論這個。租稅收入是政府施政經費重要財源,有足夠財源,各項建設及社會服務才得以順利推動,本分局本諸「專業」、「服務」、「同理心」之服務理念,積極推動各項為民服務措施。Designed by 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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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請留意110年7月1日後有關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重大變革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表示,為防杜短期炒作不動產,維護居住正義,遏止租稅規避,維護租稅公平,並穩定產業經濟及金融,「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下稱房地合一稅2.0),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於今(110)年7月1日起施行。… 更多
  該分局指出,房地合一稅2.0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修正重點如下:
一、自今年7月1日起,營利事業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以下合稱房地)之所得,應按房地合一稅2.0申報納稅。
二、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一)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交易持有期間2年以內房地,稅率45%;持有房地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稅率35%;持有房地期間超過5年,稅率20%,於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二)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稅率45%,持有期間超過2年者,稅率35%,於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但營利事業交易其以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按20%稅率課稅,不適用分開計稅規定。
三、鑒於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房地,其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人格之營利事業得為所有權之登記主體有別,故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地之所得,應由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房地合一課稅規定申報,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
  該分局提醒,房地合一2.0對於財政部公告非自願性因素、參與合建、都市更新或危老重建等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內之房地,仍維持適用20%稅率課稅。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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