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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新北市。 11,421 個讚 · 61 人正在談論這個。租稅收入是政府施政經費重要財源,有足夠財源,各項建設及社會服務才得以順利推動,本分局本諸「專業」、「服務」、「同理心」之服務理念,積極推動各項為民服務措施。Designed by 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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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前已辦妥停業登記,應否辦理暫繳申報 … 更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表示,又到了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的期間,近來常接到民眾電話詢問,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前已辦妥停業登記,是否需要辦理暫繳申報?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營利事業除符合所得稅第69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暫繳稅額,自行向國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如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前項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在暫繳申報前已辦妥停業登記者,應否需要辦理暫繳申報,需視當年度1至6月份有無營業額而定,依財政部82年6月22日台財稅第820247078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未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期限辦理暫繳申報,如經查明當年度1至6月份無營業額者,得免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核定其暫繳稅額。所以營利事業雖經主管機關核准暫停營業,迄暫繳申報時尚未復業,惟其1至6月份如有營業收入且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計算的暫繳稅額大於2,000元者,仍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暫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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